保监会允许符合条件保险代理机构全国开展业务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0月05日16:17
新华网北京10月5日专电(李芳芳、毛晓梅)保监会日前发布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可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
所谓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此次保监会对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统一设置了准入门槛。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根据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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