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追索婚礼“份子钱” 法官认定应算共同财产
本报讯 (记者 孙莹)刘先生和妻子离婚后,认为妻子曾在结婚时收了娘家3万余元礼金没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此,他又将前妻告上法庭,追索钱款。记者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结婚礼金是在夫妻登记结婚之后收取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刘先生和张女士于2006年登记结婚,一个半月后举办了婚礼。因双方感情不和,两年后离婚。刘先生说,妻子在婚礼上收到了娘家亲属馈赠的礼金3万余元,但却从未将此事告诉他,离婚时也没有分割。刘先生认为,这笔礼金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起诉要求分得一半礼金。
张女士则表示,她从来没有隐瞒过礼金,这3万余元礼金本应由她母亲还礼用,但考虑到他们需要还房贷,母亲便将钱给了他们。此后,丈夫用这笔钱偿还了房屋贷款。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已经对所还房贷进行了分割,因此礼金也自然分割完毕,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张女士及其家人收取的结婚礼金是在她与刘先生登记结婚之后,因此礼金应属他们的共同财产。张女士说礼金用于偿还贷款,却未能提供充足证据。刘先生要求分割礼金于法有据。鉴于这笔礼金都是张女士一方收取的,因此对于刘先生要求分得一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酌定张女士给付前夫6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