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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每跳一次槽就打一场官司 被称“维权狂人”

来源:青年时报
2009年10月11日00:20

  每跳一次槽就打一场官司

  他宁波职场界有位“维权狂人” 维权就像当年的王海

  时报驻宁波记者 朱锦华 通讯员 陈雷 胡珊

  时报讯 “他们不停地侵权,我只能不停地维权。”这是方某每次打官司时,都会说这的一句话。

  从 2006年开起始,方某频频出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先后在该院与多7家企业对簿公堂。案件诉求所涉项目有经济补偿金、平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违约金甚至是冷饮费,范围非常广泛。有趣的是,方某往往是一告一个准。

  “浙江维权狂人”——是他给自封的称号。就像当年知假买假的王海一样,“浙江维权狂人”———是他自封的称号。到到底是正当维权还是“碰瓷”,方某的“职业维权”行为在司法界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第一宗官司让他底气足了

   方某是宁波余姚人,在没有成为“维权狂人”前,他是一家知名服装厂的一线业务骨干。

   2004年11月,因为在劳动待遇问题上发生发生分歧,他被工厂开除。工厂当时给出的理由是:,“在工人闹事中起到了带头作用”。,而方某自己说,是因为他主动找相关负责人谈判,被当作了“出头鸟”。

  于是,方某把工厂告上法院这是方某的“第一课”。

  这场历时两年的官司,对于初中都没有毕业的方某而来说,言,在气势上他首先就输了一半:他,没有有专业法律知识,也没钱请律师。,““那时的我,是很沮丧的,只能边打边学。”

  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打官司的 那这两年,他基本没没有找什么正经工作,每天奔波在劳动部门、法院、工会之间,不停地和相关部门打交道。

  ““唯一的好处是,打完官司,我完成了劳动法律相关知识的快速积累,熟悉了这类纠纷的维权流程。”方某说,在没有打官司前,他和所有务工人员一样,只是模糊地知道超时工作,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打完第一场官司,他突然明白,一切仿佛变了样。原来法律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都有明确规定,对工厂拖欠、克扣工资、不签劳动合同、违法解约的行为有惩罚性质的赔偿。,

  “我突然底气足了!。”他说。

  “我们厂小,你放过我们吧”

   2006年5月,方某在鄞州区石碶街道的一家服装厂找到了2年来的第一份工作。工作不到33个月,他便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单位未支付加班费。接下来是仲裁、诉讼,最后单位败诉了。

   此后,从那之后,方某把这种维权模式用到了他工作过的每一家企业。他的手法是:在每家单位待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3个月,然后要要么么以各种理由提出解约,要么投诉到劳动部门导致被开除,最后起诉。

  “从2006年至今,我至少仲裁诉讼了50次,其中11起纠纷是我自己的,还有一些是帮人代理的,基本都赢了。”

   频繁地打官司,方某的劳动法律专业知识突飞猛进,加上有些企业本身在用工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方某几乎一打一个准。

  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他和企业在气势上换了个位,“我的第六家单位和第五家单位的是同一个厂长。进厂20多天,我们碰见了,他认出了我,然后让我别干了。厂长的母亲曾当着我的面说,‘我们厂小,你放过我们吧’。”

  他说想让企业好好学法

   和绝大多数普通务工人员相比,方某的维权意识明显高出一大截。这让他和目前的劳动用工关系“大流”格格不入。“他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他的工作的目的并不是想为企业、为社会创造社会价值。”一名人事经理称。

   而方某则向记者强调,他打官司并非为了钱,“11个官司法院最终支持了他近22万元的诉讼请求,而如果我肯安分地做工,以我的技术,每年挣三四万元是没有问题的。”

  既然打官司挣不到钱,那他为什么不找份稳定的工作?他无奈地说:反问道,“按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收入明明可以买肉,买好一点的衣服,老有所依,可因为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劳动者实际挣的钱只能买蔬菜,买便宜货,老了还有后顾之忧,你会甘心吗?”

   方某承认他的维权理念有些超前,但他的维权之举纯属无奈,“因为他们不停地侵权,我只能不停地维权,我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好好学习法律”。

  正当维权还是“碰瓷”有争议

  对于这种“职业维权人”,社会上争议也颇多。

   有法律人士认为,“职业维权”对启发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职业维权人”以“打短工”的形式频繁跳槽索赔,挤占和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并有可能造成劳动关系的极不稳定。

   鄞州区人民法院的周副庭长表示告诉记者,从方某所打的这些劳动争议案件看,被告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均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如大多没有按规定给方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或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或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诉讼中,企业都非常被动,几乎都承担了败诉的结果。

  他还认为,同时也表示,从法律的角度看,劳动者的合法维权行为应予支持和肯定,但是对于“过度维权”行为应予以教育和引导,良性的劳资关系需要劳资关系共同维护好。对于那些明显恶意的“碰瓷”行为,则需要依法予以规制。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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