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9〕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号)提出的“2009年底前,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的任务要求,现就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县(市)的选择
2009年各省(区、市)选择具备良好工作基础的县(市),先行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为使试点工作具有代表性,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在每个地级市都选择一定数量的县(市)作为试点地区。试点县(市)的选择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县(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出申请。
(二)具有良好的农村卫生工作基础,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功能完善,服务水平较高。
(三)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能力。
二、试点工作要求
到2009年底,各省(区、市)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人数不低于本省(区、市)农业人口数的5%。试点县(市)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要覆盖县域内所有乡镇,采取整体推进的方法开展试点。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是促进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省(区、市)要充分认识建档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及时追踪了解本省(区、市)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此项工作扎实开展。
(二)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制度。试点县(市)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试点县(市)要制订建立、使用、管理健康档案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严格绩效考核制度。试点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订以实行农村居民健康管理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对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本省(区、市)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做好信息统计工作。2009年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统计口径暂以符合《规范》要求的健康档案份数予以统计。以重点人群为单位建立健康档案的县(市)以及已开展农村居民建档工作的地区,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并纳入统计范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和管理,做好试点信息统计工作。各省(区、市)有关统计信息应及时上报卫生部。
三、确定并上报试点县(市)名单
各地要按照要求确定本省(区、市)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试点县(市),并于10月25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将试点县(市)名单汇总表(见附件)报送我部农卫司。
联系人:卫生部农卫司服务规划处 周小园
电话:010-68792689
传真:010-68792583
附件:试点县(市)名单汇总表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