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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入侵网络获利千万 专家盼立法抑制网络犯罪

来源:工人日报
2009年10月12日08:44

  网络侵入,无须“翻墙越货” 的盗窃

  ——南京一起窃取虚拟财产获利千万案引发的立法话题

  孟亚生

  我国刑法认定和公众认可的盗窃行为必须有两个要件:盗窃者本人实施溜门撬锁、翻墙越货、公共场所扒窃等非法手段;通过上述手段将公私的实物财产、货币据为己有。

  近年来,一些嫌疑人盗窃他人在计算机上的虚拟财产,并不符合法律和公众认可的盗窃要件,其是否构成犯罪?对此,立法上并没有给出回答,本案就是一例。

  加快立法,保护所有计算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抑制网络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编辑手记

  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对攻击政府网站、盗窃游戏装备,非法获利金额高达一千余万元的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

  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据悉,此案是我国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增设二、三款颁布实施以来,法院首次适用新条款对网络黑客进行判决的案件。

  政府网站瘫痪引出盗窃案

  2008年5月6日上午,南京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接到江苏省水利厅打来的紧急报案电话,该厅政务网站页面无法打开,怀疑被黑客侵入。

  此时江苏省刚进入汛期,许多防汛、排涝信息均需第一时间通过网站发布,日访问量5000人次,网站能否正常运行,将直接影响江苏全省防汛工作。南京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迅速成立“5·6”专案组,立案侦查。

  专案组初步调查发现,江苏省水利厅网站受到名为“大小姐”的木马病毒攻击,导致网站瘫痪。警方经过侦查后,于当年5月14日至6月6日在湖北宜昌、广西桂林、湖北潜江等地,将何亮等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江苏省水利厅网站不是商业网、娱乐游戏网,6名嫌疑人为什么要攻击它呢?专案组得知,嫌疑人攻击网站的目的,是通过在江苏省水利厅网站等正规网上植入 一种叫做“大小姐病毒”的木马盗号程序,凭借网站传播病毒。用户访问、浏览政府网站时,网民的计算机便会自动下载盗号木马病毒,当用户登录游戏时,游戏账号就会自动被盗取。嫌疑人将盗来的账号直接销售或者雇用人员将账号内的游戏币、“服装”、“道具”、“武器”等虚拟财产转移后销售牟利。

  经调查警方获悉,被抓获的6名嫌疑人乃受雇于他人,雇人者要求嫌疑人在正规网站上植入木马,至于木马从何而来,其背后组织者是谁,一无所知。6名嫌疑人背后的指使者攻击了多少网站?植入了多少木马病毒?盗窃了他人多少游戏账号?获取了多少非法利益是警方破获此案的重要任务。

  盗窃获利一千余万

  2008年6月13日,专案组获悉此案中的背后黑客在上海集会,于是赶赴上海在酒店将此案中的关键人物王华、周牧等人抓获。6月23日、24日又分别在四川广元和绵阳将木马病毒的制造者龙斌、经销者周桂林等人抓获。

  经调查,初中毕业的王华在上网玩游戏过程中发现,QQ以及游戏的盗号木马销路不错。如果能找人根据不同的游戏制作不同的盗号木马,并且依靠杀毒软件不断升级,定能赚一笔。2007年初,他在网上刊登启事,寻求盗号木马制造高手。

  龙斌通过自学成为编程高手,在网上看到王华的启事后,表示愿意合作。王华以每月2000元的薪酬聘请龙斌为其编写盗号木马程序,龙斌针对“征途”、“QQ自由幻想”、“问道”、“武林外传”等热门网络游戏,制作了40多个盗号木马。

  2008年2月,王华通过网络与周牧相识。周牧向王华提出由其负责盗号木马总经销,所得利润五五分成,王华表示同意。

  周牧将盗号木马进行包装,统一称之为“大小姐木马”,并申请了QQ专用号、网银账号、支付宝账号作为网上总代理。

  之后,周牧按照“大小网银账号、支付宝账号”层层分包给他人,获得授权后的分包人将“大小姐木马”中针对不同游戏的木马再次对他人进行分包,业内称其为“包马人”。根据游戏用户量不同,“包马人”必须付给总经销人每月1万元到8万元不等,周牧收到钱款后,将“大小姐”的木马生成器、收信程序以及更新版本通过QQ传给“包马人”。 “包马人”通过在网上销售“大小姐”木马获取他人游戏账号和密码。他人的游戏账号被“包马人”称为“信”,通过变卖这些“信”里的虚拟财产获利。

  2008年6月13日,因为“大小姐”背后的黑客们从未见过面,决定在上海聚会,被警方抓获。

  警方经过统计,王华、周牧共非法敛财160万元。同时,王华还运用“大小姐”系列盗号木马,独自非法获取多款游戏用户账号、密码及游戏装备、虚拟财产等相关数据后通过下线销售,共计非法获利1010.32万元。

  据统计,“大小姐”系列木马占我国木马盗号行为60%以上份额,危害极大。

  固定证据

  2008年9月,警方将该案向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针对此案,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此案犯罪嫌疑人的买卖交易全部在网上进行,犯罪所得通过“支付宝”等网上形式支付,而“支付宝”的交易记录只保留两个月,如何将犯罪所得与具体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犯罪所得源于所窃取的“虚拟财产”,受害者具有不确定性,法律上如何认定王华等人取得这些财产的非正当性?

  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警方通过犯罪嫌疑人QQ聊天记录、“支付宝”记录将嫌疑人的犯罪证据逐一固定,形成证据链条。

  2009年2月9日,公安机关再次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律适用

  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废止了类推制度。《刑法》第285条仅列举了“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 三个方面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实际上等于排除了非法侵入交通、运输、农林牧副渔、甚至金融、证券等各个非国家事务、非国防建设、非尖端科技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计算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这其中也包括很多企业、公民个人在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我国刑法的法定准则,以何种罪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确实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85条作出修改,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增设的两款,恰恰指向王华、龙斌等人侵入民用计算机系统以及提供黑客犯罪工具的行为。修改后的刑法285条规定了“侵入民用计算机系统”、“提供工具”的也构成犯罪,也就是说,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 三个方面以外的领域;或者本人没有直接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但为他人提供了用于侵入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者工具的;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而故意为他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也同样构成犯罪。

  法院一审判决

  2009年3月31日,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增设的二、三款,以“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对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主犯王华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龙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另4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的8台笔记本电脑一并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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