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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伤索赔300万获13万 法官称要天价不利维权

来源:工人日报
2009年10月12日08:47

  工伤索赔300万元, 法院仅判13万元

  法官:“天价”索赔不利劳动者维权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尘肺工人“天价”索赔案,陈先生因工伤起诉原东家要求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共计300多万元,但终审仅获13万元赔偿。由于工伤类案件无论索赔1元还是百万元,最多只收10元诉讼费,这使近期法院出现了大量的“天价”索赔案,背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值得深思。

  工人:患尘肺 索天价赔偿金

  陈先生于1997年3月进入佛山市某五金首饰有限公司从事磨钻车间生产工作,工作中接触粉尘患病。2007年11月6日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一期矽肺病”,2008年2月29日经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22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为维护合法权益,陈先生曾就工伤及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与首饰公司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他将首饰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3075612.10元,其中仅后续治疗费,就高达2262000元。

  公司:愿赔但先要解除合同

  对此首饰公司称,陈先生的实际工资基数为1971.89元,即使税前及交社保前的工资为2118元,其高额的赔偿请求也是计算有误的。首饰公司一直都同意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标准向陈先生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但首先要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且在公司向陈先生支付完毕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后,陈先生无权再要求公司履行任何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权利义务,无权再要求公司支付此后的任何费用。

  首饰公司还称,所谓后续费用并未实际发生,陈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尚未发生的治疗费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判决:赔13万元其他不予支持

  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陈先生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曾要求首饰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视为其提出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亦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外,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以月工资的14倍、40倍及8倍给予赔偿,合计为131316元。陈先生的其他请求,如伤残津贴等,禅城法院则不予支持。

  终审:其他请求可另行起诉

  一审后,陈先生不服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职业病是一种慢性疾病,其康复期较长,陈先生在收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支付相关康复费的情况下,仍可在康复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进行索赔。另外,陈先生把工伤赔偿和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诉求汇合在同一个案子里起诉,由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不属同一部法范畴内的法律关系,二者处理的司法程序亦有所不同,因此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这部分请求也是正确的。据此,佛山市中级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上诉请求,中院还在裁判文书中告知陈先生,该部分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可在另案中主张权利。

  问题:为何工伤索赔“天价”多?

  禅城法院民一庭陈庭长说,陈先生的300多万元“天价”索赔所形成巨大落差值得深思。近期,该法院所收到的工伤赔偿类案件,基本都存在索赔要求与最终判决结果落差大的现象。他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工伤类案件诉讼的成本较低,致使许多受伤害职工不考虑诉讼成本,漫天要价。据国务院最新出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工伤类案件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只收5元诉讼费,如适用普通程序的只允许收取10元诉讼费。与其他诉讼费与索赔额挂钩的损害赔偿类案件相比,由于没有诉讼费的约束,索要1万元和100万元赔偿对诉讼当事人来说,并没有区别。一些受伤害职工往往抱着多要可能多赔,少要就可能少赔的心态打官司,倾向于把索赔额度往高定。

  陈庭长说,劳动者遭到工伤值得同情,但索赔时也要理性对待。漫天要价不但会加深矛盾,还会增加调解和执行的难度,而拖长诉讼和拿到赔偿金的时间,往往不利受伤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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