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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汽车飞抢致人死亡案一审 一主犯判死刑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09年10月12日08:57

  广西新闻网柳州讯 几名不法分子驾驶偷来的汽车实施抢夺,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10月10日上午,柳州市首例汽车飞抢致人死亡案在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何萃被判处死刑,李学广被判无期徒刑,韦肖云、熊水波被判处有期徒刑。

  何萃、李学广、韦肖云和熊水波均为柳江县人,并有吸毒史,何萃还有敲诈勒索前科。2006年11月10日凌晨3时许,李学广、熊水波伙同他人潜入柳邕路一家渔具店,盗走一批价值4000余元的渔具。去年5月14日至7月1日,何萃在柳太路、南环路和潭中西路等地,先后盗得3辆汽车,总价值18万余元。此后,何萃、李学广、韦肖云和熊水波结伙先后8次作案,由何萃驾驶偷来的汽车在沙角附近、天山路等地,搭乘同伙对路人实施抢夺,共抢得手机、银项链和现金等财物一批,数额为8280元。他们惯用的作案手段是:下车靠近被害人,趁被害人发短信、打电话不备,抢走被害人的手机等物,跑上接应汽车逃离。

  2008年7月16日晚,何萃驾驶偷来的白色越野车,搭着李学广,韦肖云寻找作案目标。他们行至和平路柳州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往柳工方向约50米路段时,对驾乘电动车的女子李某和翟某实施抢夺,在抢夺翟某的挎包时,造成翟某被拉下电动车,头部撞地,颅脑严重受伤。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也受了轻伤。

  案发后6天,柳州警方将何萃抓获,之后韦肖云、李学广、熊水波相继落网。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何萃、李学广明知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会造成他人伤亡,仍放任自己实施了抢劫行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加上何萃、李学广、韦肖云实施飞车抢夺,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社会恐慌,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

  由此,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盗窃罪和抢夺罪,决定对何萃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决定对李学广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韦肖云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执行有期徒刑13年,罚金2.2万元;熊水波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何萃等人还要共同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6万余元。 (柳忠法)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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