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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提醒:买房“预告登记”可防“一房二卖”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12日16:31
  10月11日,本报以《房产归谁“登记簿”说了算》为题报道了兰州房管部门开始实施新的房屋登记程序,规定“房屋登记簿”为房屋真正的“身份证”,是房屋在交易过程中为其定性正名的凭证。就在报道见报当天,市民曹先生反映,近日他看中一套房子,并同卖方签订了意向合同,可后来卖方却宁愿赔偿他违约金,也不愿以低于别人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他,曹先生觉得自己吃了哑巴亏。和他一样,许多人都曾在买房过程中吃过这种“一房二卖”的“亏”。但新程序启用后,就不一样了。

  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程序启用后,购房者只要按照约定持相关购房合同、发票以及房屋图纸到登记机关做“预告登记”,领取预告登记证明,就可以有效防止“一房二卖”的风险。这位工作人员称,所谓“预告登记”就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抵押等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同时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的登记。规定指出:“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都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其后的买卖是无效的。

  有了这个规定,如果曹先生事先进行了“预告登记”,他便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核实情况后,同曹先生交易的卖方之后进行的交易便会因受到房管部门在登记程序上的阻止而终止。同时,在二手房的转让中这种做法也可以借鉴。但有一点要注意,相关规定指出,“预告登记”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去进行预告登记要写进合同里。但同时也规定,合同中约定要进行“预告登记”后,卖方未按照约定与买方去申请“预告登记”,买方便可以单方申请登记,这种特例的对象仅限于预购商品房和二手房。

  此外,为防止买方有意拖延,在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后而不去办理,规定指出房屋经“预告登记”后具有时效限制。“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买方在取得预告登记证明后,也并非是高枕无忧。“"预告登记"政策杜绝了卖方耍手段、失诚信,也督促了买方及时办证,可以说是在营造公平的交易环境下保障所有应得的权益”,对于这个制度,一名房产主管人士如此评价。(记者王家安) (来源: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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