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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针刺妇女案”被告获刑五年 曾致社会恐慌

来源:沈阳晚报
2009年10月13日07:21
  十年之内“三进宫”,出狱后9个月再度犯案——在晚间不到4个半小时内,乘人不备用缝衣针在街头扎8名女性臀部,一度造成社会恐慌。

  10月12日,记者从皇姑区法院获悉,轰动一时的沈阳“针刺妇女案”被告人包某日前以犯强制侮辱妇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41岁男子十年内“三进宫”

  根据法院提供的刑事裁判书,被告人包某,男,今年41岁,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皇姑区淮河街。劣迹斑斑的包某,1998年曾因耍流氓被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3月3日释放。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可包某出狱后不思悔改。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16时56分许,包某携带缝衣针来至皇姑区珠江街128号原昆仑碧海酒店附近,用缝衣针扎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沈某一次。4分钟后,包某又来至长江街46号的米旗蛋糕店与建设银行之间,用缝衣针扎被害人聂某某一次。

  “短暂休整”两小时后,包某再次实施变态行为。28日19时许,包某携带缝衣针来至长江街精品商厦门前,针刺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一次。此后,包某又先后针刺4名过路女性。21时15分许,包某在皇姑区汾河街58号一单元门口,用缝衣针扎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陈某某左侧臀部三次。可恨的是,包某还将缝衣针留在部分被害人体内,对被害人的身体及精神造成极大伤害。

  被害人不求赔偿只求重判

  2009年1月10日,包某因涉嫌犯强制侮辱妇女罪被刑事拘留,2月12日被批准逮捕。7月2日,皇姑区检察院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4名被害人甚至放弃了民事赔偿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包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为寻求精神刺激而在4小时19分钟内,多次使用锐器扎妇女臀部等部位,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被告人罪行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严重,且又系累犯,故应当从重处罚。最后,法院以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包某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在解释包某所犯强制侮辱妇女罪时指出,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两者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强制侮辱妇女罪是为了达到刺激、满足、挑逗等目的,而侮辱罪是为了达到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报记者 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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