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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动车撞死人案宣判 肇事者获刑1年缓刑1年

来源:大河网
2009年10月13日08:28

  郑州首例电动车撞死人被判有期徒刑1年 缓刑1年

  记者韩景玮 实习生郭珍珍

  本报讯 荥阳一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逆行驶上机动车道,撞死一个正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摩托车司机。10月12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是郑州首个电动自行车驾驶者交通肇事罪的判例。

  2008年10月12日18时10分左右,家住荥阳的李某将电动自行车骑上唐王路西侧的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李骑车行至310国道交叉口北85.7米处路段时,突然发现迎面驶来一辆两轮摩托车,电动车避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摩托车司机当场被撞伤。随后李在事故现场向交警自动投案。4天后,骑摩托车的张某因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部门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某。

  庭审中,李某说自己很后悔,他以前认为骑电动车应该不会出太大事情,没想到闯了这么大的祸,他将尽自己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5.9万元。法庭考虑到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员引以为鉴,千万不要小看电动车,骑得太快,一样有很大的“杀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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