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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龙网络”擅播火炬传递侵权 赔央视30万元

来源:南方日报
2009年10月14日09:17

  本报讯 因涉嫌未经许可而在网络上直播奥运火炬珠峰传递节目,某网站的经营者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网络”)被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告上法庭。昨日上午,此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世纪龙网络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央视国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偿央视国际各项费用及损失共计30万元。

  案情

  擅自实时转播遭起诉

  2008年5月8日,世纪龙网络在其经营的某网站上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奥运频道正在直播的奥运火炬珠穆朗玛峰传递节目,该网站用户则可以对节目进行回放。

  央视国际认为,世纪龙网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所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世纪龙网络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410万元。

  焦点

  谁享有节目著作权

  原告央视国际认为,“圣火耀珠峰”节目是自己和中央电视台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已由中央电视台独占授权自己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而一般网站要取得奥运转播权,即使是非独家的也要支付上千万转播费。

  世纪龙网络则认为,原告央视国际并不是“圣火耀珠峰”节目的原始著作权人,其具有合法权利的前提是中央电视台享有涉案节目的合法著作权。节目上虽然出现CCTV的台标,但这仅仅是区分、识别电视台的标志,并不能因此认为中央电视台就是该节目的著作权人。

  法官说法

  央视国际已获授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奥运圣火在珠穆朗玛峰传递是北京奥委会奥运火炬传递的一个重要部分,涉案作品是以该主题为中心创作的作品,根据国际奥委会与北京奥委会签订的相关协定,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国际奥委会所有。而国际奥委会将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转播权独家授予了中央电视台,因此中央电视台对涉案节目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央视国际获得了中央电视台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世纪龙网络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实时转播了该节目并对其进行回放,这种行为确实侵犯了央视国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议庭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

  本报记者杨大正实习生许玉凤吕南萤通讯员穗法宣

  广州亚运可以此为鉴

  此案的主审法官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运动会的网络传播价值越来越大。对于体育赛事及相关活动无论是电视转播还是其他新媒体的转播,都会涉及诸多知识产权问题。

  广州将于明年应来第十六届亚运会,广州已于今年1月11日起正式实施了《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本案以及诸多“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案件”的处理,为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示范作用,为即将来临的广州亚运会提供了有益借鉴。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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