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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现“天价赔偿表” 旅客称标准太高难以接受

来源:大江网
2009年10月14日10:19

  宾馆“天价赔偿表”何时撤?

  国庆长假期间,从景德镇来南昌旅游的杨先生在宾馆不慎打破了一个刷牙的玻璃杯。结账时,宾馆从其交纳的住宿押金中扣掉了30元。杨先生很纳闷:同样的玻璃杯,在市面只要5元一个,宾馆却扣30元。记者从南昌市消协获悉,国庆期间,有关宾馆酒店进行高价索赔的投诉不少。

  旅客:赔偿标准太高难以接受

  在南昌市二七北路上的一家宾馆,记者以旅客的身份进行登记。在客房的《旅客须知》上,损坏物品赔偿价目表赫然在目,价格有些离谱:烟灰缸30元、茶杯30元、电视机遥控器150元、毛巾50元……这些东西都是些普通常见的物品,但和市面上的价格却有天壤之别。在象山路几家宾馆,记者也发现了物品损坏赔偿单,价格都高得令人咋舌。

  市民王女士告诉记者,她的朋友在南昌一酒店住宿时,就遭遇了一次“天价”赔偿的潜规则。离开时,服务员告诉她朋友,房间内两个衣架不见了,两个普通衣架却让王女士的朋友赔了40元。

  对于这种赔偿标准,很多市民表示无法接受,家住三经路的刘先生说:“哪能要多少就赔多少?旅客打烂物品又不是成心而为,谁会去故意损坏东西呢?所以这个赔偿标准应该按实价并且折旧来设定。”

  宾馆:强化旅客爱护公物意识

  对于这种赔偿标准,宾馆和旅店方有自己的说法。位于象山北路上的一家宾馆的负责人说,这样做也是出于无奈,因为很多客人入住以后不爱惜宾馆物品,客房内地毯被烟头烧得到处都有窟窿、洗脸的毛巾用来擦鞋或放在地上踩、床单上经常留下洗不掉的污渍。在《旅客须知》中加入赔偿标准,不是为了收钱,而是提醒客人要爱惜宾馆内的物品,同时也可以避免事后出现纠纷。宾馆已经事前告知消费者赔偿标准,并不是事后恶意索赔,毕竟宾馆不是靠赔偿费过日子,制定这个赔偿标准有利于宾馆的管理,同时提醒旅客爱护宾馆内的物品。

  消协: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

  南昌市消费者协会有关工作人员说,最近他们确实接到不少类似投诉。由于过失而导致宾馆物品毁损或丢失,消费者应当承担责任,但宾馆要求消费者付出高于市场价数倍甚至更多的赔偿,违背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江西师大政法学院肖接增教授认为,如果被损坏的物品为普通的可替代物品,宾馆制定的有关损坏物品赔偿的条款事先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属于无效条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

  记者获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工商局率先打破由宾馆单方面规定客房物品损坏赔偿标准的潜规则。今后,鄂尔多斯的宾馆不能进行高价索赔。南昌宾馆酒店“天价赔偿表”何时能够撤下,我们期待着。

  本报记者徐黎明 实习生邓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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