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院庭审网络直播 破除神秘让正义看得见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14日11:20
网络直播将庭审打造成不受时空制约、无限开放的普法大课堂,是群众学法用法的重要途径。
网络直播缩短了司法与公众的距离,公众可以便捷地参与司法监督,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网络直播对于法官而言,同样也是一种锻炼和考验,对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是一个促进。
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必要时进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
如今,各地电视、网络直播风起云涌,庭审直播已走过11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
司法公开是人们的期盼,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作为一种新形式的司法公开方式,将具有怎样的社会效果?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影响?我们本期对此进行关注。
——编 者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进“阳光审判”,让正义看得见、摸得着,要求全省所有中级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在今年年底前,每周至少有一个案件庭审网上直播,让百姓坐在家里就可以观看审判。
目前在辽宁,已有省高级法院,鞍山、辽阳等市的中级法院,以及部分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进行了庭审网络直播。
以往,即便是公开审判,也只能容纳几十人、最多百余人旁听。而现在,通过互联网的网络直播,将使庭审过程“大白于天下”。
群众——
手捧茶杯,足不出户,能看庭审
8月初,大连大商集团和大连天眼网络有限公司,关于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的上诉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省高院对庭审过程实行网络直播,这是辽宁高院首次对庭审进行网络直播。
这起网络直播的庭审案件,在辽宁法院网上提前3天公布,关注案件的相关人士和网民,通过辽宁法院网观看了庭审视频直播。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镜头随着庭审程序不断转换。
能满足庭审网络直播的是数字法庭。辽宁省高院建成的数字法庭能同时满足2000人网上看庭审。这种庭审方式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老百姓即使远在外地都能了解庭审全过程。
近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法院,一场交通肇事案的开庭,吸引了上万名群众通过网络视频观看参与。被告人李凯(化名)驾车肇事,致刘老太太被撞身亡,李凯逃逸现场。
得知这个案件的庭审过程要在网上直播,辽阳市民王显龙坐在家里,一边喝茶,一边观看了庭审过程。他登录了辽阳法院网专门设立的“庭审视频直播”栏目,里面有案件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简历等。
他向记者说:“手捧茶杯,足不出户,就能看庭审”,为普通老百姓了解司法程序和普及法律知识,搭建了很好的平台。而且网络直播使法官能够直接接受百姓监督,这样也有利于规范法官的行为。
“网络直播,使关注案情的人只需凭借一台电脑,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庭审全过程。”观看网络直播后,网友“这厢有礼”留言。
高院院长——
破除司法神秘主义和孤立主义,让正义看得见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现在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很快,不仅要求司法结果的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这就需要破除司法神秘主义和孤立主义,让正义看得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审理所有案件、所有审判环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振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互联网是现代社会信息公开的便捷载体,是民意表达的重要阵地,也是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辽宁省高院要求,至少一周进行一次庭审的网络直播。
公民直接到法庭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基础。但到法庭现场旁听,受时空局限性很大:一方面,有的人距离法院路程较远,去旁听庭审可能不方便;另一方面,有的法院硬件设施较差,审判场所不能满足公民旁听的需要。
而“庭审网络直播”打开了司法透明的另一扇窗口,成为法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的有力推手。网民坐在家里,轻点鼠标,原被告之间、当事人之间,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的激烈交锋尽收眼底。
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认为,庭审网络直播,能将庭审打造成不受时空制约、无限开放的普法大课堂,从而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有机统一。对群众来说,上网查看“庭审网络直播”是一种直观而且鲜活的学法途径,在“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中,能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还可以让公众更加便捷地参与司法监督,缩短司法与公众的距离,打破公众对司法的神秘感,提高司法公信力。
辽宁高院负责人介绍,直播的案件一般都是群众关注、关系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像辽阳的几起通过网络直播公开审理的交通肇事逃逸、故意伤害等案件,都是与百姓生活相关,社会关注度又很高的案子。
“当然,前提是不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王振华院长补充,“还不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法官——
感觉有无数双眼睛在注视
一次成功的庭审网络直播,就是一次善意的提醒,既警示群众:庭审中的案件是一面“镜子”,要从中吸取教训,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又告诉法官:有很多眼睛正在注视着你,希望你公正裁判案件。
辽阳市中院女法官何丽参加过几次庭审案件的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意味着法庭向全社会敞开了大门,对于法官而言,同样也是一种锻炼和考验,对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是一个促进。”
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王百胜说,庭审现场直播,毫无延时,这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归纳总结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言谈等,要求更高。
杨松教授也认为,庭审直播,尤其是视频直播,使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处于更大范围的监督之下,这就要求法官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有更高的个人修养和业务素质,这样也能促进法官队伍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在众目睽睽之下,像一些媒体曝光的法官在庭审中抽烟、打瞌睡的现象能得到有效避免。
网络庭审直播带给法院、法官的冲击是巨大的。率先实行网络庭审直播的辽阳中院,曾经行风评比倒数第一,但去年底被授予省级文明机关。
“现在总体来说,法官队伍与形势的要求、与群众的期望值,还是不相适应。”王振华说,随着经济发展,法院审理案件的标的额越来越高,涉及案件当事人的权益越来越大,“全面推行"阳光下审判"迫在眉睫。”他说,“坚持依法能够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依法能够公开的审判环节全部公开,在全省各级法院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裁判文书上网。”
延伸阅读
河南高院:
判决书上网不“选择”
本报记者 曲昌荣
9月11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室内气氛热烈,20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法官、当事人和网友代表争相发言,纷纷对河南高院裁判文书上网发表意见。人民网对这次座谈会也进行了全程直播。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2008年10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这两个时间节点对河南各级法院来说不同寻常,省高级法院、各中级法院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截至今年9月9日,河南省高院共上网公布裁判文书935件,全省各中院共上网公布裁判文书18058件,占送达裁判文书的75%。此外,全省有123个基层法院已经开始上网公布裁判文书6168份,没有上网公布的基层法院也在积极按照预定计划建设网站,年底前全省三级法院全部实行裁判文书上网的目标应该能够顺利实现。
座谈会上,河南高院对判决书上网工作主动“揭短”。此前3个调查组在各中院的调研发现,上网“选择性”问题还比较严重:首先是部分法院落实上网制度不严。有些法院认定案件是否符合上网条件的标准不统一,审批把关不严,对一些本应上网的判决书拖延上网、甚至规避上网;其次是少数上网裁判文书质量不高,有的裁判文书用语不规范、说理不充分;再次是上网工作相关制度不够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考核标准不够合理、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月报告制度不够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督促检查制度不够健全等。
“针对当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更加科学规范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意见。”河南省高院政治部主任袁永新说,对原有制度规定不明的问题,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原有制度规定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修改、完善。
“要强化检查通报制度。”河南省高院副院长郝东亚要求。省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不定期对各中院和本院相关部门的上网情况进行抽查检验。省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办公室还将进一步加强考核通报工作,定期对上网情况进行考核、排名、通报。
网上看庭审
北京海淀法院一起拒执案实录
殷 华
2009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明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庭审。
2月4日,法院发出庭审网络直播公告。
2月9日,庭审进行了直播。
13:24网络主持人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主审法官以及庭审的背景情况。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以来,海淀区人民法院大力加强执行力度,对经查证属实有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严厉惩治。
13:30 庭审正式开始。
法庭调查开始,起诉书中称:“2007年7月20日,被告人周明利在海淀区某处与孙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明利负全部责任,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周明利赔偿孙先生人民币43398.26元。被告人在从保险公司领取事故赔偿款后,并未履行赔偿义务,而是将该赔偿款挪作它用,在得知孙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为逃避执行又将自己所有的小客车过户到杜先生名下。2008年8月15日,被告人周明利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海淀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后被移交至海淀公安分局。9月2日被告人周明利的家属将赔偿款交至法院。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明利无视国法,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明利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无异议。检方开始举证,被告人周明利没有异议。审判长对被告人周明利进行了相应询问。
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对案件的证据、定性、量刑情节发表了意见。“周明利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情节。”
被告人周明利自行辩护,“我没有什么可说的,我认罪。”而后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有网民在评论中称:“现在老赖越来越多,这种恶意逃避的行为就应该得到严惩。这个直播让我感觉太痛快了。”
14:59 合议庭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本庭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周明利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周明利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鉴于被告人周明利受到刑事追究而归案后,已履行了有关判决中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并结合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其在接到司法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为贯彻并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明利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明利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15:07 一次庭审网络直播就这样圆满结束。(记者 何 勇)
司法公开具有无限的魅力。它推动着法院不断把大门向公众开放,听取民声,了解民意,化解“民怨”。司法公开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助于实现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公开具有巨大的潜力。判决书上网、庭审直播,让我们看到了法院的大门在更宽广的平台上实现开放,司法也在更深层次上走向公开透明,公平正义正在真真切切地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向人们展示。
长期以来,一些法院庭审程序不规范,审判人员言行不适当,裁判文书适用法律不准确、说理不充分,甚至语焉不详,错漏百出,一直备受人们诟病。
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也早已确认了这项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一原则贯彻得并不理想,司法界对此认识也有偏差。在一些法官的内心里,他们是排斥审判公开的,因为对他们来说,公开无疑是把自己暴露在阳光下,自己的一举一动都需要考虑法律后果、社会影响;在社会公众的印象里,法院是神秘的,是高高在上的,它大门紧闭,警卫森严,令人望而却步。只不过,这一切都阻挡不了我们追求司法公正的脚步。
司法公开具有无限的魅力。它推动着法院不断地把大门向公众开放,听取民声,了解民意,化解“民怨”。
10多年前,北京市一中院向社会承诺公民可以旁听任何公开审理的案件,拉开了推进审判公开的大幕。
近年来,司法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审判公开逐步走向深入。各地法院也在改革中不断探索和创新,推出了很多举措,其中不乏亮点。
司法公开的魅力在于它的作用和意义。
司法公开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一切监督的开始,通过审判活动的公开进行,司法的透明度得到增强,“暗箱操作”得以杜绝,审判权力滥用得以预防。如此,整个社会对司法的监督也就更加顺畅,法官在审判时言行更加规范,判决在做出时也就更加公正。
司法公开有助于实现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的一种重要方式。公众通过观看庭审,可以掌握一些法律知识,知晓对与错、是与非。一次公正的审判,本身就是一堂很好的法制教育课。同样,公众通过观看庭审,对庭审程序、法官的行为进行审视,判断出合法与违法,监督也就随之而来。透过公开,公众的权利获得了保障,法院的审判活动得到了监督,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也得以体现。
司法公开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权威不是依靠权势获取的。法院只有通过完善的程序、公正的判决,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服,社会公众的信任。个别法院出现法官与当事人对骂、法官把律师铐在庭外的事情,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法官的形象,更削弱了司法的权威。公正的判决能够案结事了,当事人心服口服,社会公众交口称赞,司法的权威也就得以树立。
司法公开具有巨大的潜力。最近,河南省法院系统判决书网上公布、辽宁省法院系统庭审网上直播等新举措,让我们看到了法院大门在更宽广的平台上实现开放,司法也逐步在更深层次上走向公开透明。
司法的公平正义,正在真真切切地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向人们展示。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司法公开的平台会越来越宽广,手段会越来越丰富。(秦佩华)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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