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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涉黑”女老大谢才萍半日庭审直击:拒不承认组织黑社会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14日16:24
  人民网重庆10月14日电(记者侯露露)14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谢才萍“涉黑”案。被指控为团伙头目的谢才萍,一审被指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五宗罪。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谢才萍称“不属实”,否认组织、领导黑社会。

  公诉机关:谢才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谢才萍:我们不符合黑社会组织的四点特征

  9:30分,法庭开庭,谢才萍等22名被告人身着统一印有编码的橘色背心被带上法庭。谢才萍走在最前方,入场时,她边走边回看旁听席,似乎在寻找什么人。本案的另外两名女性被告人陈晓容、黄冬梅则始终低垂着头。

  在审判长依次向22名被告人核实过基本情况后,本案的公诉机关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负责检察官宣读起诉书,起诉书内容长达35页。

  起诉书指控,2004年以来,谢才萍等人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聚敛钱财,陆续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20余人,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谢才萍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谢才萍当庭表示异议。

  “我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要具有四点特征,我们不符合这些特征。”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谢才萍拿出一张纸在法庭上读了起来:“尊敬的审判长……”但随即被审判长制止,要求其直接说明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有何异议。

  谢才萍称自己并非开设赌场的发起人,也没有指使其他人非法拘禁警察和欠债者:“我不是黑社会老大,也没有小弟。”

  在法庭上,谢才萍的发言多次被审判长打断,提醒她放慢语速、表达清楚,谢解释说“我太激动了”。

  虽然谢才萍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口否认,但谢才萍同时承认,在本案的被告人中,陈晓容、黄冬梅负责管理赌场,包括确定庄家轮次表、租赁场地、放水(放高利贷),罗璇负责开车接送她,邓毅等人负责放哨等。作为报酬,他们每人每天大约可得到200—300元不等。

  公诉机关:犯开设赌场罪

  谢才萍:不是发起人,赌场总收益有200多万

  起诉书中显示,以谢才萍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曾先后将赌场开设在重庆市渝北区、高新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南岸区等地,具体地点包括御井茶楼、龙豪度假村、碧湖山庄、莲花湖山庄、纽约·纽约大厦、骑龙山庄、迎龙福泽生态园等众多休闲场所。作为回报,谢才萍从每轮赌博中抽取总赌资两倍的5%的金额收为个人所有。

  对于开设赌场一事,谢才萍在法庭上并未否认,但她表示自己起初并不想开设赌场,是在被告人陈晓容、黄冬梅的数次电话邀请中才同意。

  “最初商量成立赌场是在一个小茶馆,当时定的规矩是股东轮流坐庄,输赢两万才能下庄。”赌博方式为用扑克牌打“三公”,押赌注,赌注一般分200至500元、300至1000元和500至2000元3个等级。对于赌客的身份,谢才萍称并未限制,只要是爱赌就行。

  据谢才萍介绍,每场赌博结束,股东们现场分钱。当公诉机关检察官在法庭上询问谢才萍开设赌场的总收益时,谢回答“可能200多万,因为没记账,所以记不清了”。至于谢才萍个人的总收入,14日上午的庭审并未涉及。

  公诉机关:犯非法拘禁罪

  谢才萍:我没有让他们关警察,这个事情我是事后才知道的

  起诉书中称,谢才萍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使其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得以顺利进行,采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赌客及前往查禁赌场的警察的人身自由。2008年,谢才萍等人对到其设在迎龙镇福泽生态大观园的赌场暗访的谢姓民警进行非法拘禁数小时,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其轻伤。

  对于此点,谢才萍称此事并非受她主使。“她们抓人的时候我不知道,我正在打牌,我是后来听到别人问我说你是不是关了个警察,我赶紧打电话去问才知道是刘井勇他们干的,我就让他们赶紧放人。”

  至于起诉书中提到的非法拘禁金姓男子,并用矿泉水瓶对其进行殴打一事,谢才萍在法庭上说,“他这个人赌性很大,以前就欠我很多钱,骗我说没钱还,我虽然自己当时要还房子的贷款,但是也没找他还。那天晚上我听说他又在其他赌场赌博,就想叫他来说清楚,让他去拿钱来还我,后来他就把10000元还给我了。”

  公诉机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谢才萍:我不是主动为赌客们提供毒品,都是他们提出来要的

  起诉书中指控,为刺激赌客的情绪,获取更多的非法收入,谢才萍等人在所开设的赌场中为赌客免费提供毒品,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

  对此项指控,谢才萍称:“我没有主动为赌客们提供毒品,都是他们提出来想要点毒品。”据谢才萍称,拿到毒品的赌客们通常公然在桌上吸毒,并无人制止。

  公诉机关:犯行贿罪

  谢才萍:钱是他们让我给的,送给谁我不知道

  起诉书中指控,谢才萍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取非法保护,多次向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郭胜、民警甘勇行贿,共计人民币18万元。郭胜、甘勇收受钱财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包庇、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此项指控,谢才萍称,“我是听他们说要拿点钱去打理关系,就从赌场利润里面拿了钱给他们,但是他们没告诉我具体要把钱送给谁。”说到这里,谢才萍突然看向审判长,“这个事情是我主动供诉的,我应该算立功撒!”

  截至14日中午12:30法庭休庭,对谢才萍的庭审调查仍未结束。

  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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