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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医疗纠纷审理规范 匿名就诊可当原告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15日11:44

  江西高院出台医疗纠纷审理规范

  匿名就诊可当原告

  本报南昌10月14日电 记者黄辉 今天上午,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更好地规范医疗纠纷的审判工作,统一全省法院的司法尺度,该院结合审判实际,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患者隐匿真实姓名就诊,不影响患方的原告诉讼地位,但患方应当对隐匿真实姓名就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意见》规定,患方认为因医方的诊疗、护理等医疗行为受到损害,不论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还是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要求医方赔偿损失的,案由均确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同时,患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也适用于本《意见》。

  患者如果匿名就诊能否作为原告?《意见》明确指出,患者隐匿真实姓名就诊,不影响患方的原告诉讼地位,也不影响有关病历资料其他内容的真实性,但患方应当对隐匿真实姓名就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意见》同时列举了医方作为被告的七种情形,其中,医疗单位证照出借、出租或供他人挂靠使用的,使用人和医疗单位可作为共同被告;数个医方实施过诊疗行为,不能区分责任的,参与诊疗的数个医方可作共同被告;患方自行邀请外单位医生参加会诊,医疗单位同意的,可将该医疗单位和受邀请的外单位医生作为共同被告。

  在对待医疗事故鉴定和过错鉴定上,《意见》指出,事故鉴定优先于过错鉴定。其中提出,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和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过错、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准许。

  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确有过错并且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确有因果关系的,如何确定赔偿标准?《意见》明确规定,在没有证据否定医学会作出的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赔偿数额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应超过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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