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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理应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15日19:08
  新华网北京10月15日电 题: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理应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新华社记者 任沁沁 王建华 王爱华

  联合公报

  英国人阿克毛·沙伊克因在中国贩毒,近日被中国的法院终审判处死刑。法学专家说,中国的法院历来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非常谨慎,如果没有确凿证据,是不会做出这样的最终审判的。

  “犯罪嫌疑人只要是在中国领土上行为,就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说。

  阿克毛·沙伊克在新疆乌鲁木齐机场被边检人员发现携带4公斤的海洛因后,于2008年10月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随后,阿克毛·沙伊克提出上诉被驳回。上周,阿克毛·沙伊克再次提出申诉,被宣布维持原判。

  依照中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的,可以被判处死刑。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13日说,有关案件审理程序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审理期间,被告人和辩护人都自由行使了辩护权,并为被告聘请了翻译,依法充分保障了他的诉讼权利。

  针对阿克毛·沙伊克在中国被判死刑一事,英国一些人坚称此人患有精神疾病,要求中国有关法院不要判他死刑,并呼吁对中国进行外交施压。

  英国驻华使馆和英国的一个组织,通过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提出对阿克毛·沙伊克进行精神病鉴定。

  马朝旭就此表示,英国有关人士没有提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依据;而被告人也表示,本人及其家属没有任何精神疾病历史。

  “英国有关人士提出阿克毛·沙伊克患有精神疾病,要举证才有效,”王振民说,“而是否被认定为精神病人,只能通过中国的司法鉴定确认,不能受一些外国人的主观判断左右。”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表示,家属没有精神病史,是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的重要依据,另外关键的因素是司法机关对嫌疑人犯罪动机、手法的基本判断,与其接触的过程中对其行为言谈举止的基本判断。

  黄京平认为阿克毛·沙伊克一案历经多次审判而最终维持原判,表明中国有关法院是经过了严谨、严密的判断过程。

  王振民认为一些英国人士在阿克毛·沙伊克被判死刑一事上的态度恰恰折射出西方社会对中国存有根深蒂固的偏见。他说,中国一向尊重法律和事实本身,在中国涉嫌犯罪的外国人因犯罪证据不足而被无罪释放的例子也是有的。

  美国格雷斯建材产品公司亚太区首席财务官、英国人杰里米·格雷表示,虽然我本人并不赞成使用死刑这种刑罚,但我能够理解外国人在中国必须要遵守当地的法律,并且应承担违反法律所带来的任何后果。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教授门洪华分析说:“中国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审判的正确性。”

  他认为对于英国有关方面的施压,中方没有必要因此而改变对阿克毛·沙伊克的判决结果。

  据联合国发表的有关报告显示,世界范围内的跨境毒品犯罪正日趋严重,中国也面临着来自境外的猖獗的毒品渗透。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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