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政府采购法结下不解之缘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16日08:45
初次接触政府采购法是2004年。那时,我被通知调往一个刚刚成立的财政管理职能部门———政府采购管理股。当时政府采购概念对我来说就像刚入学的小学生面对新知识一样新鲜。带着种种疑问与好奇走上了工作岗位,首先出现在我面前的是政府采购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虽然它没有我想象的那样厚重,仅薄薄的十几页。但在日后的工作中我与这部法结下了不解之缘。这其中的酸甜苦辣也只有自己能体会得到。
2006年夏季的一天,县某学校计算机教室竞争性谈判按既定程序正在进行,在审查供应商资质时,谈判文件规定: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在参加谈判时必须携带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质证明原件,否则将劝其退出。来自西安的一家供应商提供的是资质证明复印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当时我也能看出他们很渴望参与谈判,并有信心中标。当即在场的所有人都将目光转向我,我的心里很矛盾。让他们参与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让他们参与吧,他们千里迢迢地赶来,实力又雄厚,渴望中标的愿望强烈。该怎么办?经过暂短的思想斗争后,我立即决定按相关规定办。当主持人说明理由,宣布让他们退出时,出人意料的情况出现了,他们微笑着向在座的谈判小组成员及其他供应商告别,希望以后有机会再合作。
我县某卫生院院落硬化项目适用询价采购方式。参与询价的5家供应商均为千阳本地人,这也是千阳本地供应商第一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我和采购人都很有把握地认为,这次询价一定能会顺利完成。哪知,当主持人宣布开启密封的报价文件,递交到询价小组成员手中时,询价小组所有成员都是一脸的无奈。原来参与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均不符合该项目询价文件的规定,主要存在三个方面不影响报价文件实质内容的问题。由于本次询价采用最低价成交的办法,为防止供应商的商业机密和报价外泄,影响该项目的顺利采购,经询价小组协商,征得在场的纪检监察等部门同意后,对所有参与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在所有参会人员在场并不改变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现场予以完善,使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几位供应商感激地说:政府采购看似麻烦,实际上执法程序严密。我们虽是第一次参与,但这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以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能经常看到不断参与进来的许多千阳本地供应商的身影,他们制作的报价文件越来越规范,参与竞争越来越有信心。
2007年夏,县中医医院以竞争性谈判采购一台彩超,品牌不限,采用综合评议打分最高分成交的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我参与监督了这次谈判,谈判前期进展顺利,当公布谈判结果时,有一家供应商当场质疑他们是最低价为什么没有成交?当时,该供应商显得情绪激动,并扬言要举报到县纪监部门,说有暗箱操作嫌疑。采购人当时也不知该怎么办。于是,我协同采购人员将该项目的打分依据、成交办法及没有选用最低价格设备的原由向该供应商进行了答复说明。答复完毕后,该供应商仍不罢休,我又反复解释有关规定并告知他的权利。几天后,该供应商电话投诉到县纪监部门,县纪监部门责成我们予以答复处理。最终,经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得了该该供应商的理解与支持。
这就是我既热爱又敬畏的政府采购法,这就是我与政府采购法的酸甜苦辣的情结。政府采购法伴随着我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新问题,迎来了一个又一个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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