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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新罪名不会成免罪符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09年10月17日04:23
CFP 供图

  刑法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根据“两高”最新的司法解释,包围着官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妇、同学、战友等利用官员的影响力受贿的,从昨日起将启用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令其伏法。

  新罪名只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对相关刑法条文进行修正。在此背景之下,“两高”出台这一司法解释,对刑法罪名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包括9个新罪名被明确,另有4个罪名作出修改。其中,以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为引人注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解释,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新罪名只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

  “关系密切的人”比“特定关系人”更广

  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前,2007年7月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特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刑法修正案(七)》中提出了“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概念,但是没有作具体解释。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解释,“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包括范围更广的概念,除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之外,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比如情人、秘书等,都可能属于“关系密切的人”范围内的人员。

  反腐新罪名不会成为“免罪符”

  还有人担心,新罪名会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外的贪官的另一道“免死金牌”。因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否认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通谋”或共同犯罪的故意,就可能令贪官逃脱制裁,只令非国家工作人员获罪。

  对此,赵秉志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前,双方否认‘通谋’,则双方可能都不构成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双方否认‘通谋’,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则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单纯因为《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觉得该罪成了贪官的‘免死金牌’的担忧是不必要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际上是加大了而不是减弱了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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