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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收“好处费”29万元被判受贿 获刑5年

来源:河北青年报
2009年10月17日08:17

  本报讯(记者李媛 通讯员高际法)公司、企业人员拿人“好处费”也是犯罪?日前,担任保定某公司高管的王某便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好处费29万余元获刑五年。

  被告人王某曾是保定某大公司技术研究院IT部部长,硕士研究生学历。其在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任该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IT部部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使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竞标中成功中标。为此,王某收受“好处费”人民币295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根据我国《刑法》相应规定,王某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名词解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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