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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煤气!关乎信用?(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09年10月19日06:50
个人征信从小事情始

  信用问题已是当前社会发展之需。选择电信、水电煤气等缴费情况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有一定理由。因为,相比其他行业,电话的普及率和增长率为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提供了更为合适的基础,而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更是基本上涵盖了城市所有居民。

  当然,这些行业招致诟病的准垄断地位也导致欠费原因多种多样,但这不能因此就否认央行的这一做法。发达国家的个人信用比我们好,并不是他们素质天生比我们高,而是因为他们有一套办法,简单地说,就是让不讲信用的人吃亏,让讲信用的人得到好处。这对电信、水电煤气等缴费信息入个人信用记录或许有借鉴意义。如果用户欠费,不是恶意,而是因这些企业多收费,或者是霸王条款以及不规范经营造成双方之间的纠纷,则完全可以通过一定手续改变相关的记录。而且,当全社会普遍遭遇类似问题时,还能够形成一个舆论氛围,进而迫使这些企业的经营更加规范。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我相信,只要程序得当、申诉渠道畅通,电信、水电煤气等缴费入个人信用记录,利大于弊。(林大手)

  个人征信不宜一刀切

  个人失信行为的出现,除了部分属于恶意失信行为之外,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当事人疏忽、大意或者缺乏及时守信能力所造成的。其实,个人因为无意造成失信行为,已经遭受到了诸如按所欠资金缴纳滞纳金等处罚,当事人已经付出了代价,而且所付出的代价是与其弥补失信行为的时限相联系的,所以绝大多数无意造成失信行为者,在受到惩罚之后会提高其诚信意识,减少与避免失信行为的再发生的。

  实际上,以现有规定来看,对于任何一种不良乃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都是决定对其从重抑或从轻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同样的,对于个人失信行为,当事人是因为恶意还是无意造成失信行为出现,也应成为处罚考量因素之一。

  像现在这样无论是对于恶意还是无意造成的失信行为都一律予以严厉处罚,确实更加利于促进社会诚信水平,但是一种善制必定也是讲求“宽严相济”的制度。所以,我们期待能对失信行为区别对待,一方面对恶意失信行为处以相对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又避免让那些因为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无意造成失信的个人付出过于沉重的代价,以既能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又提高制度与社会的人性化程度。(魏文彪)

  “我”拿什么去约束银行征信

  在日常生活中,的确存在少数居民拖欠费用问题,也有极个别信用卡消费、贷款者未能按期还款的问题。出于诚信社会考虑,推行个人征信是发展必须。但是,无论怎样制度建设都不应该仅向一方“开刀”,而另一方不但毫发无伤,反而享有了更大权益。

  事实上,个体公民诚信不诚信,譬如数额极小的水电煤气费用欠缴问题,相比与辐射全国、整个社会的银行等公用企业单位的诚信相比,根本就不是一个档次。银行承诺的按时按质服务,总也落实不到位,ATM机出故障成摆设问题、跨行取款收费的霸王条款、不经听证就直接调高收费项目及数额……难道就很诚信吗?再看看令人很受伤的时不时地停电、停水,以及一些城市供水地下管网陈旧落后、服务质次价高问题,手机收费霸道等问题,这算不算企业的不诚信?

  针对上述令公众深恶痛绝的企业不诚信问题,百姓又拿什么武器去维护自身权益?强势一方越来越强势,它们有权拿着诚信“大棒”去喝止百姓如何如何,而普通百姓,扳起指头算来算去,却鲜能找到“吓阻”公用企业不诚信的法宝。

  这样的游戏规则,显然不“厚道”。(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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