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城区城镇居民医保下月缴费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0月19日15:08
人民网潍坊10月19日电据潍坊新闻网报道记者从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有关规定要求,2010年度我市城区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期为2009年11月、12月两个月,逾期不再收取。市社保中心提醒,有关人员请按时缴费,莫因缴费问题耽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有关人员介绍,已参保的城镇居民实行持卡缴费制度。凡持卡居民参保、续保,持一人医保卡、身份证,可在缴费期内直接到城区建行营业网点缴纳全家2010年度医保费用;无建行营业网点的偏远乡镇(街办)居民参保缴费,由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代收代缴。
据悉,为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将对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做如下调整:1、降低参保居民住院就医起付标准。城区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医院住院就医时起付标准分别由300元、500元降至200元、400元。2、提高参保居民住院就医费用报销比例。城区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医院住院就医费用报销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3、提高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用年度支付限额。城区各类学校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4、扩大城区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将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纳入城区城镇居民门诊大病范围;将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纳入城区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门诊大病范围。以上四种门诊大病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毛德春孙家宝孙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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