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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黑龙会”涉黑案“黑老大”终审判死刑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19日17:23
  人民网广州10月19日电(记者吴冰、林晔晗)10月19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黑龙会”涉黑一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冯志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冯志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冯志君、冯镜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冯浩清等其他10名罪犯判处3至20年有期徒刑。

  一审查明,2005年7月起,假释人员冯志希和刑满释放人员冯志钊以非法谋利为目的,纠集近20名社会闲散人员,以“拜关二哥”的形式,成立了名为“黑龙会”组织(对外称“冯氏发展公司”)。在近一年的时间内,该组织疯狂作案、为害一方:纠集“黑龙会”成员围攻并强行霸占大纲领村村建工程项目,非法获利18万元;组织并指使团伙成员大肆进行暴力犯罪活动,实施故意伤害,并致二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枝弹药;组织成员在当地酒家、发廊、烧烤档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行垄断当地工业垃圾回收和长途货车加水行业等手段非法获利;为赌场“看场”和收取保护费;非法介入民间纠纷,欺压群众等。“黑龙会”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广州白云区竹料镇大纲领村、竹一村、竹二村一带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冯志希和冯志钊死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12名“黑龙会”骨干被判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原审被告人冯志希、冯志君、冯镜威、冯浩清、萧浩敏、萧鉴全、林棣明、冯浩峰对原判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认为,上诉人冯志希、原审被告人冯志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犯罪致2人死亡,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二人均有犯罪前科,应处死刑。但鉴于冯志钊在抢劫犯罪中没有直接实施致死被害人的行为,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上诉人冯志君、萧鉴全、冯浩清、萧浩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均应当数罪并罚。冯志君、冯浩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冯镜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林棣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冯某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同时,因冯某峰、杨剑某和冯浩某、冯俊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冯俊某犯罪后有自首及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广东高院作出终身裁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维持被告人冯志希死刑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核准对被告人冯志钊的死缓判决。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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