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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布 明确保安员七不准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19日19:37
  人民网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杜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13日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称《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员工作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

  《条例》规定,在保安服务中,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条例》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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