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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何以成空文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0日09:27
  特别调查

  本报记者 余飞

  朱丛新没有想到,20亩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使用者是武汉裕升渔业有限公司,而另一家公司竟可以在这20亩土地上大兴土木。

  而让朱丛新更没有想到的是,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工程非但没有停工,反而建成了“武汉商汇钢材大市场”。

  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被占用

  朱丛新是武汉裕升渔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他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国企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其前身是武汉市蔡甸区沌口渔场。

  改制过程中,沌口渔场资产评估结果为:资产总值为1293万元。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802万元,流动资产159万元,固定资产331万元,其他资产1万元。此外,沌口渔场的负债总额达302万元。

  “职工东拼西凑交了钱把渔场买下来,办了所有的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

  朱丛新告诉记者,所有的职工都想把这个赖以生存的企业办好。

  2008年,蔡甸区政府引进现代物流工业园项目,由武汉雄姿仓储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占地1000亩,总投资10亿元。

  据朱丛新介绍,现代物流工业园项目引进后不久,蔡甸区政府找到裕升渔业有限公司,提出把公司的地交出来,交给雄姿公司开发。

  “没有办理土地转让手续,也没有下相关的文件,就是做工作让我们把这块地交出来。”朱丛新说,现在,区政府已经从裕升渔业公司划拨了150多亩土地交给雄姿公司使用。今年年初,雄姿公司引进了武汉新世纪商汇建材有限公司,在20余亩土地上开工建门面房。

  《国有土地使用证》依然在裕升渔业有限公司手中,那雄姿公司、新世纪公司是如何开工的呢?

  记者致电雄姿公司一位徐姓负责人,对方称“正在开车”后挂断了记者的电话。而新世纪公司一位李姓负责人则表示,该公司的开发手续齐全,都是合法的,没有必要拿给记者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成空文

  裕升渔业公司的职工表示,他们不能理解,自己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为何要建别人的房子?为此,他们向蔡甸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举报了雄姿公司违法使用土地的情况。

  2009年4月7日,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称“未经有土地审批权机关的批准,擅自占用武汉裕升渔业有限公司土地约20亩用于建设物流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而记者近日前往施工现场探访时却发现,一排两层小楼已经建好,写着“武汉商汇钢铁大市场”的金属字招牌已经立在了小楼上。

  附近的工人告诉记者,这排房子是两个月前完工的。

  裕升渔业公司的职工说,国土局下的“停工通知书”完全成了一纸空文。

  国土局称“我们已经尽力了”

  对于此事,蔡甸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又是怎么看的呢?

  “应该说,我们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能。土地执法只能责令停工,没有强制执法权。”蔡甸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执法大队大队长熊汉民说。

  蔡甸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朱剑刚告诉记者,已经对此事立案调查,但由于建设方不配合,证据的收集迟迟无法完成,目前还没有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所有的程序都走完了,建设方仍拒不执行的话,就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熊汉民此前曾向记者表示,现代物流工业园是区政府引进的一个大工程,雄姿公司、新世纪公司违法用地一事,已经向区政府汇报。最后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区政府决定。

  “土地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阻力,最后能执行的没有几个。”熊汉民说。

  一位曾在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工作的人告诉记者,土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难题是:一是取证难,执法相对人不配合;二是送达停建通知书后,当事人视而不见,房屋照建不误;三是下达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标准落实无法到位。这位人士还透露说,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对于一般土地违法案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涉及到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项目,就显得毫无办法,甚至可以说是苍白无力。

  记者了解到,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在目前的土地使用中地方政府违法带有普遍性。

  有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蔡甸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土地执法机关,有权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处罚,并视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执法机关怠于职责,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诉讼。

  湖北省省委党校行政法教授方世荣也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不受外界干扰,严格公正执法。

  记者了解到的另一个信息是,就在今年8月,《湖北省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办法》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因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作专项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呈送的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本报武汉10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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