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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保安服务条例》弱化公安部门行业垄断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0月20日16:47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将施行 专家称公安机关监管实现转型

  中广网北京10月20日消息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保安从事者须经过市级公安机关考试;不得搜身或用暴力手段处置纠纷,若牺牲享受烈士待遇;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用;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为此记者连线公共安全专家蒋悦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出台与近期涉黑案件无必然联系

  记者:最近各地涉黑案件很多,最近出台“保安管理条例”的背景是否与这些事件有关?

  蒋悦音:客观的来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出台与近期涉黑案件频频曝光走进公众视野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从两者的时间上可知:因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草案2008年2月就公布并开始征求社会意见了;而近期打黑问题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有两个原因,一是公安部打黑除恶专项活动在全国的如火如荼持续进行中,二是重庆的打黑成为全国舆论关注的焦点。不过如果利用得当,《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可以成为一些地区巩固打黑成果的一个契机,因为其中的一些条款对于现实中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还是具有一定可取之处的。

  公安机关实现“裁判员”监管角色的完全转型

  记者:有网友质疑规定可能会成为某些部门“以防黑社会为名,行行业垄断之实”的手段,您怎么看?

  蒋悦音:其实《保安服务条例》的出台,不仅不是“以防黑社会为名,行行业垄断之实”,反而是一个保安服务将更加市场化、规范化的“信号弹”。之前我国与保安服务有关的法规条例,主要是1999年5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公安部2000年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规范管理公司的若干规定》,在那两个规定中,有“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资开办”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领导和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完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之前的“管办合一模式”才是某种程度上的垄断。

  而《保安服务条例》的出台的背景,是公安部经请示国务院获得批准后,决定对此前的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经办的政策加以调整,公安机关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并据此起草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送审稿)》,也就是现在《保安服务条例》的雏形。在保安服务领域,公安机关已经由以往的“运动员加裁判员”管办合一模式,完全转型为“裁判员”的监管角色。

  保安拒绝从业单位违法行为被“穿小鞋”仍不可避免

  记者:对于新条例执行方面是否会遇到一些困难?比如,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能否真的做到不因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这些通过什么来进行监督才可能有效?

  蒋悦音:任何条例和法律法规在执行中都必然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是必然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从纸上落实到现实中自然也不会例外,而且因为保安员的工作环境、服务对象的复杂多样性,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肯定不会少。

  对于保安员因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遭遇“穿小鞋”和“报复”现象,肯定会存在(其实这个问题别说保安行业了,几乎任何行业都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具体情况的多样性,可能涉及的保安员维权性质也不同,但是无论这个问题是属于人身攻击、还是名誉侵害、或者是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是一定会维护保安员正当合法权益的。与此同时,除了保安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保安服务公司、客户单位、劳动部门、行业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目前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等共同努力,为保安从业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从业环境,不仅是责任,也是一个基本的义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与《烈士褒扬条例》重叠属常见

  记者:在今年初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烈士评定中提到“公民在执行对敌作战、边防和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等任务中牺牲的都可以按照烈士对待”。而保安条例中又规定,保安员牺牲依国家有关烈士褒扬规定享受抚恤优待。保安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什么保安管理条例还特别加上了这一条呢?

  蒋悦音:在现实中,保安员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现象频频发生,一些保安员甚至在牺牲、负伤后都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可谓是一个“老大难”问题,维护和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必然是《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不必可少的组成部分。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都是2008年2月公布草案并征集社会意见的,而且这种法律法规中出现“重叠”现象在我国也很常见。(纪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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