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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禁播令”能禁得住谁?

来源:大河网
2009年10月20日18:22

  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国家广电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9月10日人民网)

  客观地评价,广电总局下发的新《办法》有利于净化荧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然问题是,这种“禁播令”究竟有多大的威慑力,其对地方台的约束是否会陷入鞭长莫及的尴尬境地,确实让人质疑。

  可以说,时下的地方台电视广告已到了令人厌恶的地步。一是泛滥。不管什么时段,什么广告都放,什么内容的广告都有,性广告、内衣广告、治痔疮脚气广告应有尽有,五花八门;二是随意。一集45分钟的电视剧,其间插播广告三四次,且每次三五分钟甚至更长,让观众欲罢不能,干着急;三是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多,极大地影响了观众的欣赏效果。

  电视广告的多与滥,这已是众矢之的。早在2003年,广电总局就下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播放一集影视剧只能插播一次广告,时间不超过2.5分钟。违者将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可事实上怎样?随意插播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广告,非但没有得到遏制,甚至是愈演愈烈,不但市、县级电视台如此,相当一部分省级电视台也是如此。

  过多过滥的电视广告成了打不死的“百足僵虫”,尽管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利益所然,但更重要的是监督严重缺位。其一,下文了之,至于是否落实到位无人问津;其二,作为具有监督职责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本身就与电视台有着天然的利益关系,市县电视台本来就是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最主要的创收机构,其又如何去履行监督职责?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结果可想而知。其三,公众监督的严重滞后,使得电视台成了我行我素的垄断行业。

  因而,广电总局倘若不改革现有的监督体制,对新《办法》的落实不采取跟踪督查,严厉处置那些置若罔闻者,“禁播令”很难收到实效。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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