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个人信息入罪为人肉搜索设禁区 情节严重者将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责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1日07:38
找工作投简历后,便不停收到各种就业培训的电话;新手机买了不久,各类中介的电话也随之而来;在医院生完孩子,推销奶粉的广告就一个接一个……日常生活中,种种因个人信息被泄露遭到骚扰的情形令人不胜其烦,民众反响强烈。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将该罪名确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怎样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构成犯罪?日益泛滥并逐渐沦为网络暴力的人肉搜索究竟如何定罪?记者今天采访了著名刑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
侵犯个人信息入罪体现刑法关注民生导向
一名女白领由于丈夫出轨而选择跳楼自杀,她生前记录情感煎熬的博客文章被广泛传播,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搜寻与其丈夫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长时间密集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有着“人肉搜索第一案”之称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两家网站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日益泛滥并逐渐沦为网络暴力的人肉搜索,除了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外,还会泄露其他隐私信息,严重侵犯公民权益,而且受害者无法知晓侵权者,遏制这类侵权行为单靠追究民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体现的是刑法关注民生和反映社会实际需要的导向。”赵秉志首先肯定了该罪设立的意义。
适用过程中需注意两罪名犯罪主体不同
此次“两高”新增了两个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罪名,这两个罪名在适用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等能够系统地接触和获取到公民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些国家或公共服务部门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和提供服务时合法知悉他人个人信息内容,而这些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这一罪名的确立,加大了对国家机关及公共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约束。”赵秉志说。
赵秉志告诉记者:“除条文中列举的单位以外,酒店、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网站等也存在收集个人部分信息的情况,这些单位也应涵盖其中。”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构成该罪,其中的“非法获取”,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具体行为可以表现为:一是披露。将个人信息告知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将个人信息内容公布于众。二是使用。将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活动。三是盗窃。盗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的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库、纸质个人信息表以及留有个人信息的其他文档。四是购买。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他人个人信息内容的人提供该个人信息。五是胁迫。对知悉他人个人信息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其提供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是共同要求没必要担心打击面过宽
有人担心将任何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入罪是否会造成打击面过宽?“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赵秉志指出,“情节严重”是以上两罪客观方面的共同要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出售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大、使个人信息大量流向境外、造成受害人人身严重伤害等情形。
“特别是对那些因人肉搜索随意传播他人隐私而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导致自杀或报复社会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赵秉志说,如果虽有出售、非法提供行为或者非法获取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
“公民的信息安全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以刑法手段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大大加强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对于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赵秉志最后表示。
本报北京10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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