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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学”发声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1日08:57
  去年冬天,应邀到北航法学院就“三十年法制建设”做一次讲座。一位同学提问时感喟,“许教授”的讲座充盈人文理念,也似乎富于终极关怀,但不确知,“作为掌握着话语权的知识精英,你是否认为自己应当为下层人民说话?”而且,在这位同学看来,今日神州,诚信日丧,法律还能成为一种“有效的”或者“最有效的武器”吗?

  这位同学的提问,有理性立场,有道义关怀,有社会心肠。本来,个人与社会之间保持一种开放理念,二者良性互动及其所蕴含和培养的道义感,是优秀的法律人不可缺失的优良心性与健全心智。这位学弟,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对此有所思考,也有所用力,了不起。

  我的答卷是,所谓“为下层人民说话”,例属所有秉持正义感,掌握一定话语权的知识分子都该做的,但不是每一个读书人天天都要做,天天都能做,或者一辈子仅仅做的。一个普通人,如我辈教书匠,靠教书吃饭,赡老养小,不可能天天为“老百姓”、为“下层人民”去奔呼,姑不论自己作为老百姓,本身是否就属于“下层人民”、是否掌握了“话语权”。而且,学问各不同,术业有专攻,用功的形式、进路可能也会多所区别。譬如,在下是研究法理学的教授,处理的是所谓“比较抽象”的“理论问题”,因而,与“下层人民的生活”没有直接的关系,恰恰需要专心致志,甚至于两耳不闻窗外事,始望日积月累,窥得门径。如此这般,也就意味着不可能今天讨伐“黑窑主”,明天分析“溃坝”背后的权责关系,后天又为“乞丐”遭受城管殴打而鸣不平,大后天再为一些同学没有冬衣发动大家捐钱捐物,更不可能整天在媒体上有一搭儿没一搭儿,混个脸熟。

  虽然对于凡此世态人心,但凡稍有心肠,就不可能不牵肠挂肚,但是,毕竟无法专役于此,也是明摆着的事。此时此刻,纵有豪情似海,壮志如山,能管什么用。否则,相信你是一个社会活动家,甚至可能是一个较好的社会活动家,一个优秀的公共知识分子或者有机知识分子,但却难恪一个法理学教授的职业使命,从而,也未必一定能够完成所自负的“知识分子”的基本担当。没有专业学识做支撑,以常识处理社会问题,在一般人员,或许无碍,但于“掌握了话语权”的公共知识分子而言,却可能“误导民众”,危乎殆哉。君不见,这几年借助赛博空间,舆论被迫渐开,可却出现了民粹化与寡头化相互强化之势,真正的精英话语反而失守,已然危及社会的健康发育与人民心智的成长,可见公共知识分子并未担负得起公共责任,而专业学识涵养不足,堪为原因之一。

  如何梳理其间的紧张呢?心性有别,专业不同,自当采行不同进路。私忖,仅就法理学者而言,对于人间世态时刻怵惕,永怀同情之心,诚实而负责地研究、处理“中国问题”及其涉及到的学术专题,而于研究中恒守公平正义理念,特别是秉具专业立场,运用一己学识,严防恶法害世,可能是一种较为不坏的效力方式,也是法理学者于职业生涯中时当自警的底线伦理。当今中国,一方面固然是社会良知发育不足,共和文明有待培育,社会共同体的政治之维不见成长;另一方面,举世嚣嚷,学府骚然,而埋首书斋,焚膏继晷的纯粹学者又太稀缺了。因此,法理学者的这一取向,或者一部分法理学者的取向,虽非最好,但却较好,也是可以肯定的。

  实际上,当今中国,如果在一个极为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法学家这一“知识分子”名号,审看各色法学从业人员,那么,不难看出,已然出现了四种类型的法学家或者法律家。第一类供职于权力核心层,专责意识形态发展与合法性论证;第二类从业于公权力部门,担当政策研究与技术工具职能。所谓层层设置的法规司、法规处与“公检法”内的“秀才们”,堪为其例;第三类位处权力之外,体制之内,专职于专业学术和自由思想;第四类与权力和体制均无挂答,表见为“自由”时评人、撰稿人和“民间思想家”,成色斑驳,泥沙俱下,从文化保守主义、儒学复兴,到自由主义传教士、文化批评和“维权”人士、绿色环保成员等等。法学家主要散落在前三个领域,尤以第二、三类型为多,其中又以第三类型为最。六百余所法学院,是为全球最大的法学教育规模和法学家职业社群,其心智的缤纷与心性的歧异,可想而知,因而,正需要上述关于法理学者的职业与志业担当及其分际的梳理,来善予措置,细予评判。

  这位学弟将法律与诚信连缀一体,说明道义立场原是法律效力的内在资质之一,合法性牵缠于有效性,无需专业训育也能体认得到,而经受了专业训育,更是洞若观火。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还应当补充说明的是,虽然不是太管用,却还有用;虽然不是最为有效的“武器”,但却是一种较好的“武器”。而且,在可见的未来,随着中国社会文化转型日渐明朗,法律之治将会越来越管用、越来越有效,也是可以预期的。再说,即就是否属于“最为有效”的什么“武器”而言,也需分别情境,就事论事,不能一概而论。

  君不见,“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吗!就公民生活私域而言,“法律不入床笫”,例属通则———那是什么地方,风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地方嘛!因而,其用甚少,甚至根本无用。但就公共生活来看,民生关天,而民生系于国政,因而,民生与国政,恰恰均为法律的用武之地。这说明法律、法学与法学家有待努力的空间巨大,一息尚存,就当奋斗不已。毕竟,建设中华文明的宪政秩序,使中国成为民主法治的惬意人间,是晚近中国社会历史转型早已申说的全体国民愿景,也是中国文明走向复兴的不二选项。既然如此,法律将会越来越“管用”,而且一定会“管用”起来,自是当下立断的。否则,一个明摆着的后果就是,大家都没法过日子,过好日子嘛!

  至于说到“诚信”本身,我们知道,它是人类心性的一种道德状态。如果说礼仪是德性的优美,那么,不妨说,诚信是优美的德性。因而,是否诚信,多数时侯例属道德衡量范畴。不过,当作为一种道德原则的“诚信”转化为民法基本原则,而落实为有关契约订立的“主观”要件时,它就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而且,同时成为一种法律规则了。违犯规则,自当领罚。由此,它们讲述了一个“出礼入刑”式的法律与道德休戚关联的故事。在此,虽然法律并未明训“诚实信用是一种公民美德”,然而,法律对于违犯“诚信”原则的制裁,实即标示了其为一种法律行为方式与道德心性的示范效应。就此而言,不妨说,优良的善法,就是诚实信用的护法。正像若想法律有效,首先必使法律获得实施,如欲恪尽所谓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立法者与执法者本身就需做出诚信的道德承诺。正是在此,普遍的有法不依,特别是某些公权力掌握者明火执仗地知法犯法,恰恰昭示了它们的道德虚伪和伦理瘫痪。而批判和反思这一法律困境,一个棘手而不可回避的当下“中国问题”,正属于法学家的职责所在———从哪里下手“为下层人民说话?”朋友,请从此处启航。

  因此,法学家供役于法学,托志于法学,其安身立命所凭恃的也是法学。用法学发声,非惟职业所系,亦且职业之命,更是自我道德进修的阶梯。可能,就在下而言,还是一种较为得心应手而比较惬意的方式,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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