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或将面临牢狱之灾
通讯员 章晓琴 章伟聪 晨报记者 陈 文
高空抛物,已经成为小区不文明行为中的一大顽症。由于高空抛物具有突发性,受害人一般无法预防,也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避让措施,因此,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记者从长宁法院了解到,此类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很多人的随手一扔,有可能换来巨额的赔偿,甚至牢狱之灾。
案例一
搬家扔掉窗帘杆造成电线短路赔24万
市民张先生乔迁新居,搬场时因窗帘杆较长,又嫌走楼道拿下去麻烦,就随手将窗帘杆从窗口扔了下去。没想到,铁制的窗帘杆搭在两根高压电线上形成短路,导致周边十几个新村数百户居民的家用电器被损坏。
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及时修复了电路,并先行赔偿受损居民家电维修费24万余元。之后,供电公司将不愿承担责任的张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依据供电合同向受损居民赔偿后,有权向造成供电事故的责任方追偿,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供电公司24万余元。
法官点评:谁抛了,谁负责
本案是一起抛物行为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类案件都是由于被告主动实施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在法律的适用上,遵循“自己责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谁抛了,谁负责”。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抛物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
玻璃从天而降10岁学童死于非命
年仅10岁的四年级小学生周某,放学途中被一块从高楼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不治身亡。周某父母将事发地点一侧2楼以上的数十户业主和大楼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应当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物业公司赔偿20余万元。
法官点评:谁没管好,谁担责
这是一起管理义务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责任人是对发生“高空抛物”的建筑承担管理义务的人——物业公司。在法律适用上,由管理义务人对自己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谁没有管好,谁就承担责任”。
案例三
天上掉下烟灰缸6户可疑住户共赔偿
胡女士在小区楼下停放自行车时,被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部颅骨,当场血流不止。警方实地勘察后,根据烟灰缸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204-704住户所为,但具体行为人无法确定。胡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六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在法院主持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案外人物业管理公司和六户被告共同赔偿(均摊)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点评:谁有可疑,一起担责
这是一起抛物行为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 “不明确”是指存在一个具体的范围,抛物人为其中一人或数人。本案的处理结果,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和所有可能的抛物行为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案件是以调解方式处理,但其处理结果仍体现了审判实务中对这类案件的倾向性意见,即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