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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有偿家教,禁与不禁总相宜

来源:大众网-鲁中晨报
2009年10月21日10:26

  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拟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再次将“在校教师有偿家教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有专家指出,浙江给出什么样的法律规定,不仅考验着立法智慧,也将具有风向意义。有趣的是,日前,山东省也颁布法规,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不同地方的法规,出现了明显的冲突和对抗,此事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 据10月20日《羊城晚报》

  ■ 主持人语

  什么山上唱什么歌,挺好!

  本期主持 :边立平

  在校教师能不能从事有偿家教,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

  关注的热点问题。这边厢,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刚刚就“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公开征求各界意见;那边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拟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在有些人看来,法律不同于儿戏,是说一不二的,要么是一,要么是二,没有又是一同时又是二的法律。其实,不同的地方出台不同的法规,是很正常的,是社会多元化的具体体现,没有必要大惊小怪,只要这些地方法规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许多人都认为美国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不过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美国有些地方法律简直“健全”到了让人目瞪口呆的地步。有些法律条文乍听起来你还以为是一则幽默小品。这些令人喷饭的搞笑法律却的确存在于美国各州的

  地方法律条文中!

  在什么山上唱什么歌,到什么地方遵守什么地方的法规,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这就是社会的一种进步。

  ■ 就事论事

  立法留“小口子” 大漏洞谁补?

  李振忠

  不在校的教师只要不违法从事什么方式的教学都没有必要干涉,只有在校教师才可以受有偿家教是非的限制。

  教师可以有偿家教,公务员就可以开店经商,国家队的体育教练就可以拉一帮人走江湖开场子,当然也可以组织人员进行民间的体育活动,军人就可以当私人保安,也可以当地方军事爱好者的教练,警察就可以自开民间派出所维护治安。教师有偿家教的进一步弘扬广大,就是这么一种怪象。

  那么,回到浙江省政府近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上来,显然,条例草案将学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禁止确定在工作日期间。在此前浙江省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进行的立法调研中,一些意见认为“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规定中“组织”的概念也用得模糊,留了个“小口子”。没有小口子的时候,有人就希望开个小口子,留了小口子之后就能钻个大口子,立法就是这么一回事。口子越钻越大,直到一发不可收拾,那这立法还有什么用?节假日“组织”之外的任何形式都可以进行有偿家教,那教师只要下课之后就可以是自由身,就可以到任何一个地方对任何学生进行有偿家教,这立法的限制与不限制也就差不到哪里去了。

  ■ 权利之惑

  “有偿家教”法律该不该管?

  刘义昆

  不仅山东,在长沙与哈尔滨,其实早就有“严禁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的规定,只是没有上升到人大立法层面。无论“严禁”还是“开口子”,各地各有公婆之理。山东认为老师干“私活”不仅影响主业,也可以引发师德问题;而浙江则认为学生对课外辅导的确有需求,有偿家教该“疏”不该“堵”。同一个问题,两个省份竟有如此大的差异,已可以部分证明两地立法的随意性。“有偿家教”其实是现行教育体制的副产品。在这种教育体制下,学生为了考分与竞赛殚精竭虑,牺牲了应有休息时间与游戏时光;家长无奈地从牙齿缝里挤出钱来,让孩子参加这班那班。一切都为考试,一切都为了升学。这种应试教育体制,不仅催生了“有偿家教”现象,也摧残着国家的未来。可以想见,即便没有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各种假期补习班、各类培训机构,只会照样存在。

  即便现行教育体制没有问题,也应通过规范教师评价体系,来约束教师上课的质量;也应积极履行《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强制要求学生假期不得补课。以遏制“有偿家教”的蔓延趋势。通过立法来规范“有偿家教”,无论是“严禁”还是“开口子”,不仅舍本逐末,也会伤害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正当权利。

  ■ 第三只眼

  法规迥异 彰显地方特色与个性

  王传涛

  在山东省立法禁止有偿家教后不久,浙江省就拟定了相反的立法朝向。一时之下,人们对于有偿家教的态度,是应该支持还是应该反对,确实已成骑虎之势、难于一时决断。但是,如果我们转换一下角度,跳出要么支持、要么反对的片面评判方法,也会不难发现,全国各个地方的法律法规出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也不失为法治社会的进步。“有偿家教”是好是坏,本就是个可以搞辩论赛的题目。一方面,“有偿家教”是在市场中自然形成的,是家长的“需”和老师的“求”双方合力的结果,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有偿家教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所以,适当的引导可能更会符合市场规律,而一味取缔很可能会南辕北辙。但是,问题还有另外一面,支持“有偿家教”仍然存在巨大的隐忧——本应不利于职业道德建设的一种现象,虽然难于禁止,但亦不足以去立法保护。

  可以看到,“有偿家教”这般市场衍生品,既有被取缔的原因,也有被保护的理由。在全国教育法规尚无定论之前,各个地方进行一些自己的尝试,或许能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有偿家教”背后的真问题。对于职业教师而言,教师待遇问题、师德考核问题要远远比“有偿家教”更为本质。相信,如果这两个问题都解决了,如“有偿家教”这般末节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地方法律“冲突”,不仅能体现出个性化的地方自治特色,更能体现出法律的渐进性和民主性。如果我们仅仅以“支持”或“反对”的态度来审视或评判一切问题,我国的法律建设将会止步于“一言堂”式的行政命令。

  ■ 追根探源

  让法律的归法律体制的归体制

  司欣

  在校教师能不能从事有偿家教,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捞外快是教师作为经济自由人的权利,全社会都在创富,教师的职业身份不应被无限拔高和神化。但从教育精神的角度出发,一些教师滥用教学资源,将本应所有学生共享的课业内容为个人牟利,亵渎了职业精神,这一严重触犯教育公平、损公肥私的行为不当受到立法支持!

  为什么山东和浙江在有偿家教的问题上态度迥异呢?我猜想这或许和齐鲁作为孔孟之乡、有着深厚的儒学传统和严谨的道德观不无关系,而浙江天生活跃的自由经济神经,让他们喜欢尝试和包容新鲜事物,善用开放的市场观念解决保守的道德问题。这看似一枚硬币的两面,谁都没有错,但制衡的因素无疑取决于教育公平,取决于多数人尤其是受教育主体的利益,无疑,任何职业都不可能具有绝对的满意度,尤其是教师作为一项与社会使命感联系最密切的职业,保证教育公平是教师不得不让渡的利益!

  当今立法正深度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也赋予了各地区相对独立和宽松的自由立法权,但这不意味着立法就可以各行其是,毫无疑问,立法体系应求大同存小异,恪守基本和相对统一的价值标准。以山东和浙江的矛盾为例,只会引发教师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混乱,让被禁止地区教师滋生不平感、受剥夺感,激发被允许地区的灰色补课和校外办班、走穴现象。显然,立法在支持教师权益的同时,应尊重普适的价值原则,不无视更广大受教育主体的公平权利,不干预体制性矛盾,让法律的归法律,体制的归体制。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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