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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出台 经济身份证法制化已破冰

2009年10月21日17:15

    来源:读者报-影响力周刊

  征信管理条例草案的出台,将结束征信业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历史,但围绕公众信用的公私权力博弈,却远没有停止

  “经济身份证”法制化破冰

  本报记者 许夏颖 发自成都

  “32块7毛”。超市收银台,杨志云(化名)在掏牛仔裤口袋,他已经很习惯于“卡卡一族”的生活。

  土黄的邮政卡、零钱… …什么都在,除了那张蓝色的百事卡。百事卡他从来都随身带着,莫非丢了?杨志云下意识反应。

  稍作镇定后,想起报纸上“信用卡屡屡被盗刷”的新闻,杨志云拨通了招商银行的服务热线。“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电话那头传来客服人员标准化的声音。

  杨志云没料到,他的麻烦也自此而始。

  切实可见的个人信用

  2004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并在北京、重庆、深圳、绵阳等市对商业银行开通联网查询,2006年1月,数据库正式运行。

  征信中心将收录个人贷款记录等信用信息,中国人从此多了一张“经济身份证”。个人信用,也由抽象的概念变为切实可见的存在。

  但大多数民众并不清楚,自己是否名列数据库其中,哪些信息会被列入数据库?从何时被列入?里面的记录对个人又有怎样的影响?这张“身份证”隐约而模糊。

  电话里,杨志云得知挂失费要60元,当客服人员问他是否确定挂失时,杨志云犹豫了:也许卡根本没丢呢,“我再找找吧。”尽管客服人员一再声明信用卡丢失的风险,劝其立即挂失,他还是挂了电话。

  冲回宾馆,杨志云环视房间四周,招行卡静静地躺在床脚的地板上,原来是虚惊一场。

  欣喜没有持续太久。当杨志云再次刷卡时,发现他的卡已经被挂失了。

  “不能解挂”,客服告诉他,必须等新卡寄到账单地址,重新开卡后才能使用。但杨志云并不在办卡的城市,更没有固定的地址。

  最后还款期限很快到了,卡片强行“被挂失”,找回的卡没法用,新卡一时拿不到,杨志云想想很是愤懑,一气之下,他将卡置之不理了。

  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时限、征信范围、禁止收集的个人信息、信用评级等作出规定。

  “早就该出了,已经是滞后了。”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表示,这标志着我国的征信立法步入了实质性阶段,将结束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披露和行业管理等环节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历史。

  日趋重要的“经济身份证”

  二环路南二段15号,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厦一楼大厅内,凭身份证和复印件,在某城建置业有限公司工作的吴先生拿到了属于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

  A4纸上,清楚记录着每张信用卡的开户行、日期、信用额度、账户状态等信息。表格中密密麻麻的星号、划线、“N”和数字,是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月的还款状态记录。

  2007年,中国信用卡发卡数量达到峰值。随之而来的是不良贷款率的持续升高。据上海银监会披露,截至2008年底,上海信用卡不良贷款率为2.42%,增幅约为45.8%,远高于个贷不良率。

  审核信用卡申请、信贷业务时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成为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必须,随着透支消费、个人按揭贷款的日益普及,信用报告有无不良记录,更将直接影响到人们日常生活。

  在银行多方催缴下,杨志云终于在两个月前还清了所有欠款,工作人员告诉他,由于长期欠款,他已被列入银行的黑名单,“至少七年内你都不能再办信用卡了。”

  “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五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七年的个人犯罪记录。”草案对不良信用记录保留年限的规定,成为条例备受关注的焦点。

  三年或者更短,七年或者更长?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五年和七年的保留期是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可以兼顾打击不良信用行为与保护信息主体的平衡。

  在一连串“N”和星号中,有两个“1”有些醒目,表示未还最低还款额一次,即逾期记录。“都是太忙没及时去银行,迟了几天,不知会不会有影响。”吴先生有些担心。

  类似于吴先生,因疏忽错过最后还款期,未能按时还款,以及“睡眠信用卡”年费问题,可能导致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在持卡人中具有一定普遍性。

  对此,不同银行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区别,招商等股份制银行会在客户逾期的三天之内发消息,提醒客户及时还款,保障客户知情权。民生银行则有10元以下的未还款视同还款的规定。

  “我的两次逾期都是中国银行造成的。一次是少还了2.13元,没有任何提醒,就被逾期了,打了N次电话到银行,告诉我逾期就是逾期了。”网友madecgz建议说,银行应在客户逾期未还款的三天内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客户,否则承担未告知责任。根据金额的比例,如将1‰以下的金额未还款视同还款。

  “黑名单”里的无辜者

  一项调查显示,超过80%的人表示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

  人行征信中心及其它征信机构在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前是否应尽到告知义务,收录负面信息时是否应提前告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履行告知义务,条例没有提供明确答案。

  “拟将包括电信用户缴费信息、居民水电煤气等缴费信息,逐步地被纳入到征信信息当中。”央行近日表示。征信范围的划定更在社会引起广泛争议。

  易宪容对这一做法表示支持:“就应该将缴费记录、纳税情况、包括酒后驾车等等全部纳入进来,这些都是诚信的组成部分。”

  目前上海征信系统已经采集了养老金、社保金、税务缴纳、环境处罚、法院判决、电费缴纳等领域信息。

  众多网民对此表示,水电、电信等作为垄断行业,霸王条款长期存在,在公众对收费标准、服务选择均不具有话语权情况下,单方面将此纳入征信范围,显失公平。

  更多不满还来自于公众与银行的不对等地位,“我欠银行钱被列入黑名单,但银行将我的卡片强行挂失,是他们不仁在先。”杨志云说。银行有权查阅个人信用报告,上报不良记录,而银行失信,又该怎样监督和管理?

  如何避免“黑名单”祸及无辜,在英美等国,通行的做法则是,行为人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前,一般会有2-3次提前通知,以确认该不良记录是否属实。

责任编辑:邰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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