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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为何要吞下恶果(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2日08:50
  尽管陕西凤翔、湖南武冈、河南济源等地发生的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已经有了处理结果。但是,由于污染而导致的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并没有就此终结。仅河南济源检出需驱铅治疗的儿童就达968人。

  “在这类污染事件中,有个几个"细节"问题值得关注。”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佑海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出事”的企业往往都是当地招商引资项目和纳税大户,他们在距离居民点或者水源地很近的地方建厂开工,即使不断有公众反映污染致病问题,相关部门却总能给出“环评验收合格”的结论。

  孙佑海认为,一些地方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或者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原因之一。他呼吁,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要带头落实科学发展观,违反环境法律发生严重后果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关立法对此要作出硬约束。

  招商引资引来高污染企业

  政府招商引资引来污染企业的例子绝非个案,而陕西凤翔县血铅事件可谓最具典型。

  来自环保部门的资料显示,造成陕西凤翔血铅污染元凶的东岭冶炼厂厂界东北距孙家南头村一、二、三、九、十组200米,西北距孙家南头村四、五组100米,西南距孙家南头村六、七、八组700米,东南距马道口村八、九组1000米,北边距孙家南头村小学300米。

  一个高污染的企业是如何来到人口稠密的小镇的呢?地处关中西部的农业大县凤翔县,因为资源匮乏,又无明显区位优势,因此成为远近闻名的典型的财政穷县。据报道,2002年之前,凤翔县地方财政收入仅为5000多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600元。

  “穷则思变”,“为了发展”,在地方政府的努力下,东岭集团项目成了凤翔县经济发展的“救星”。

  “包括30万吨铅锌冶炼、70万吨焦炭、40万吨轧钢3个子项目,计划总投资40亿元,占地3000亩,建设周期5年”的东岭项目,被凤翔县称为“招商引资的历史性突破”,也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好事”。

  孙佑海告诉记者,认真分析这一桩桩环境污染事故,不难发现,这些事故的背后,往往都蕴含着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追求GDP的强烈冲动,蕴含着他们追求眼前政绩的迫切愿望,“正是这种冲动和愿望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利益驱使面前和错误的政绩观下做出错误的决定”。

  孙佑海认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本地的GDP和财政收入,随意降低环保标准,盲目上项目引投资,为高污染高消耗的企业大开方便之门。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放任地方保护主义,出台各式各样的“土政策”,干扰环境执法;有的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对环境违法企业放任自流;有的地方政府忽视环境规律进行盲目决策,致使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遭受严重损害。

  政府的风险远远高于企业

  “发展是硬道理,不发展没道理,不科学发展是死道理,科学发展才是真道理。”孙佑海说,这是他搞环境及环境法研究几十年得出的结论。

  他告诫地方政府,发展经济一定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土地征收、城市拆迁、招商引资绝不能超出本地资源和群众的承受力。“如果地方税收大幅度跨越的代价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健康受损,这样的发展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短期取得的发展成果必然像沙滩上盖起的大厦一样在某一个时间"点"轰然倒下。”孙佑海说。

  事实上,盲目上马污染项目,政府的风险远远高于企业。孙佑海说,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谁污染,谁负责治理和赔偿”。“但是,对于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很多企业根本无力赔偿,政府往往就成了"兜底者",随着环境污染的累积效应逐渐显现,政府不得不付出昂贵的"学费"”。

  以凤翔“血铅事件”为例,仅搬迁污染区居民一项,就需要耗资近亿元,相当于凤翔县一年的财政收入。因此,孙佑海提醒地方政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无异于饮鸩止渴。那些曾被视为"聚宝盆"的污染企业,迟早会成为政府的"烫手山芋"。”

  必要时应追究官员的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实施至今已经20年,社会各界要求修改的呼声十分强烈。孙佑海认为,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立法,应当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原则,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

  曾参与了一系列环境法律起草的孙佑海告诉记者,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该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对于地方政府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未考虑环境影响造成决策失误、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有明显的环境不作为等情形,法律应当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孙佑海说,必要时,应当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孙佑海建议,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决策,还应明确地方党委也要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党委为什么也要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孙佑海说,按照我国宪法第5条以及党章要求,我国地方党委也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如果出现了需要追究地方环境法律责任的情形,经查实属于地方党委领导成员责任的,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修改后,为了切实落实环境保护法律,孙佑海建议,有关方面对如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应当制定具体的司法指导意见。

  据孙佑海介绍,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该文件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同时也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该暂行规定不仅明确了需要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实行问责的具体情形,也明确了应当对地方党委及其相关部门的领导成员均实行问责。孙佑海认为,根据十七届四中全会“更加注重强化节能环保”的要求,依法建立促进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科学考核和奖惩机制,依法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是切实改善各地环境质量的根本之策,也是彻底解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盲目引进项目等问题的根本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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