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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屡屡扯皮例外信息谁来界定(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2日12:02
  “钓鱼式执法”被公众质疑有“罚款经济”利益驱动。为查究竟,北京律师申请上海市18个区县的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及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19个执法单位公开近两年来处罚黑车的罚款数额,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上述机关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也就是在11月3日之前,我就应该知道结果”,这位律师今日告诉记者。

  很多人认为,北京律师很可能会得到“不尽如人意的答复”,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什么可以公开?公开范围笼统、原则,不具有强制性。

  这些担心并不是“空穴来风”,今年7月中旬,重庆的车主们严重质疑市政管理委员会:为什么燃油税改革后,养路费和部分公路收费都被取消,而重庆仍然收取路桥费?政府应该公开路桥费的收支情况。但相关负责人却说:“此事敏感,不能说。”

  上海一孟姓业主,曾要求上海市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开国际明佳城《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该局以“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为由,拒绝公开。

  那么,什么样的政府信息才能公开?怎样才能避免“例外不能公开”的问题?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专业法律学者正在深入研究的问题。

  23种信息可重点公开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造成近10万人死亡,几十万人无家可归。全国人民悲痛之余纷纷献出爱心,捐款捐物,累计捐款数额已达300多亿元人民币。

  “捐款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个人自愿行为,而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是一种法律层面的政府行为或行政行为,很多人担心救灾款物不会被正当使用,这时政府就有必要公开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从而取信于民。”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弘说。

  这种信息因公众的参与和政府的履职、且全国人民关注使其具有了浓重的政府信息色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被定义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北京律师、行政法博士吕立秋告诉记者,这个概念中“履行职责”,应该有一个明确范围,因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有两部分,一个是对外,一个是对内,所以这个“履行职责”应该是“法定职责”,而对公众而言,就是政府对外行使管理权的范围。这一点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近期做了一次调查,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可重点公开的信息进行了细化,发现这类信息有23种,存在于各级政府之中,如,行政机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等。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近一年半的时间里,政府对信息公开的态度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哪些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条例没有概括式规定,只有列举式规定。

  杨小军把列举式规定分成了四类标准。一是利益标准,也就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以及满足他们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如一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一年的收入是多少?还银行贷款占的比例是多少?公众想知道这些,就是为了知道自己走这条路,还要交多长时间的钱。二是需要标准,即政府机关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如,行政强制法草案在讨论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这时,草案的内容就要公布。三是内容标准,也就是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方面的信息,如各部委的网站均公开了其内部的机构设置及职能。四是规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这一部分为将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预留了空间,随着制度建设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会逐渐扩大,何时、何范围及怎么扩大,由将来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去一一决定。”杨小军解释。

  “例外信息”须依法界定

  2008年5月4日,也就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湖南省汝城县的黄由检、邓柏林等5位退休职工来到县政府大楼,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公布有关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被当场拒绝,理由是调查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因为这个调查报告是在2007年作出的,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在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报告不受新条例约束。

  “当地政府明显把5位退休工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归为"不公开的例外",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借口,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用明天的法律来调整今天的行为和事件,对法律文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并不适用。”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石柏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退休工人申请的是历史信息,如果按照当地政府的说法,档案馆中的信息都不能查阅了。新条例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溯及力和对新条例施行之前已经形成的政府信息的溯及力是两回事。这个事件说明,有必要从法律上对“政府信息”的特定时间进行界定。

  据记者了解,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例外信息”有三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就是说,政府机关不得公开涉及这三方面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本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非常困难,有时必须借助法院的判决才能实现。家住北京昌平区的李强曾向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镇政府公开拆迁信息,镇政府以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其公开。李强为此将镇政府告到法院,北京市一中院认定,政府与租户的拆迁补偿协议及有关法律依据不属于个人隐私,判令镇政府对李强公开信息。

  “法律必须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作出界定,否则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常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借口,妨碍信息公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保密法正在修订中,只要保密法界定为国家秘密的,就不能公开;商业秘密的认定就比较复杂,其概念可从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部分行政机关的规定中得到有关信息,但行政机关不是商业秘密的认定机构,在判断一个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的时候,对行政机关就构成了一个难题;而个人隐私,基本没有明确的规章可循,实务操作更加困难。

  本报北京10月2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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