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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9年10月22日15:56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4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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