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反腐斗争日趋严峻的背景下,对行贿者的法律制裁,同对受贿者的惩罚一样重要。但在现实操作中,不少地方注重打击受贿犯罪,而行贿者总能逍遥法外(《瞭望新闻周刊》19日报道)。
新闻晨报一评: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层面,行贿和受贿都被认为是两种性质的行为。从道德上说,行贿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专门腐蚀官员破坏规则的,也有被迫出钱买个平安的。但受贿相对简单,就是拿了不该拿的钱财。从法律上看,行贿受罚比受贿少也是正常现象,因为行贿罪是指给官员钱财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要一万元起价;主动交代或配合警方查处受贿者的,还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受贿与行贿作相同评价,给予同等处罚。世界上很多国家也是如此。这是媒体呼吁的法律底气。不过这让我想到一句民谣:先抓后审判,保证没冤案。这说的是腐败成为官僚体系的润滑剂,离了它没法运转,因此几乎每一个官员都在劫难逃。如果按照联合国公约严惩行贿,这句民谣会不会对所有人都适用了,变成了全中国人人犯罪?
可悲的事情就在于,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人群太大了。有人的职责就是给表格盖公章,你找他盖一个公章天经地义,但是他把这个公章当成了索贿的工具。你必须行贿,他才能工作,给你这个正当的所得。受贿成为官员们正常收入的一部分,行贿也成为公民办事的正常花销。这种情况下,若要以行贿罪论处,那么行贿者等于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为了获取自己的正当利益,竟然遭到双重的惩罚。
在严惩行贿之前,必须要有更好的制度保障官僚机构的日常运转。钱权交易这个驱动力没有了之后,权力的动力从何而来?现成的答案当然可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制度必须回答的是,他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怎么办?答案又可以是:那就让他把权力交出来。
华西都市报再评: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对偶犯罪,即有行贿才会有受贿,有受贿必有行贿。两罪之实质,是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通过权力和财物所进行的非法交易各自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权”和“物”之间的交换,不仅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无疑也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从这个层面看,受贿和行贿社会危害性相同。
但是从惩处力度来看,二者的悬殊却相当大。2009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案件6277件6842人,涉案总金额人民币9.18亿余元。其中涉嫌受贿犯罪4849件,占到立案总数的77.25%;行贿罪1197件,占19.07%。
现实中,并不是所有行贿者都是被迫行贿,不能把行贿的缘由归咎于权力的主动寻租。反之,多数行贿、受贿犯罪均是行贿者积极地实施行贿行为,在主观上具备较大恶意,客观上获得了巨额非法利益。行贿的法律成本过低,行贿者的胆子便越来越大,行贿之风就越刮越猛。正如专家所说,严惩受贿却又宽纵行贿,这样的反腐与开着水龙头拖地毫无两样。 罗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