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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企业涉嫌用假判决书“制造”驰名商标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23日13:57
营口市中院出具证明:未审理过此案

  湖北、浙江两地“稻花香”打起商标官司,浙江的稻花香竟然拿着一份虚假的法院判决书作为自己是驰名商标的证据,提交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而这份假判决竟然骗过了商评委,继而又唬过了法院,赢得了一审判决。湖北的稻花香不甘落败,立即手持揭发假判决书的证明上诉。昨天上午,北京市高级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的商标纠纷案。

  案情背景

  2002年5月7日,浙江义乌市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稻花香)申请注册了“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八宝饭、方便米线等食品。得知此事的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稻花香)大为不满,认为自己早在1992年就开始使用“稻花香”商标及名称,1998年就注册了“稻花香”商标,而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也是第30类的酱油、醋及29类豆制品,义乌稻花香公司此举属于恶意注册,侵犯了自己在先权利。2002年10月15日,湖北稻花香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义乌稻花香商标注册的申请。

  对湖北稻花香的争议申请,商评委进行了长达6年多的“评审”。2008年12月10日,义乌稻花香逾期向商评委提交了一份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营民三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义乌稻花香的“稻花香”商标是“驰名商标”。2008年12月22日,国家商评委做出了对义乌稻花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对商评委的这个判决,湖北稻花香认为无法接受,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争议裁定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商评委在进行被诉答辩时,一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当事人的全部证据,其中就有这份判决书。

  2009年4月6日,湖北稻花香即针对这份可疑的判决书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书面反映情况,请求对营口市中院的判决书涉及的案件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2009年5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驳回湖北稻花香的起诉。

  6月15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经核实,义乌稻花香持有的(2007)营民三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系伪造,该院从未审理过此案。

  庭审现场

  湖北稻花香向合议庭提出3个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50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8)第30068号《关于第1763593号“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争议裁定书》;责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就争议商标作出裁定。

  法庭调查中,合议庭对湖北稻花香提出的关于义乌稻花香伪造法院民事判决书情节给予了重视,湖北稻花香当庭讲述了自己获得营口市中院出具该份证据的过程。对这份作为证据的判决书的真假以及来历,商评委与第三人义乌稻花香的代理人都不予正面回应,均表示:判决书的内容无论真假,只能够说明义乌稻花香是否真的为“驰名商标”,与本案中该商标是否能注册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与案情,合议庭提出以下4个辩论焦点:商评委的审查程序是否合法?湖北稻花香在商标争议审查阶段,是否明确提出义乌稻花香商标注册侵害了自己的商号权?义乌稻花香与湖北稻花香是否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义乌稻花香是否为恶意注册?

  对以上辩论焦点,商评委的代理人认为:第一,商评委在审查程序上完全合法,虽然义乌稻花香在6年之后才提交了一份判决书作为证据,但商评委并没有采纳这份证据;第二,湖北稻花香在审查阶段,没有明确提出义乌稻花香商标注册侵害了自己的商号权;第三,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两个稻花香核定的商品并不属于类似商品;第四,没有证据证明义乌稻花香是恶意注册。第三人义乌稻花香的代理发布的辩论意见与商评委基本相同。

  对商评委的辩解,湖北稻花香认为:第一,商评委逾期五年接收证据是事实,至于是否采信该证据,不是商评委自己否认就不存在;第二,虽然湖北稻花香在审查阶段只指出义乌稻花香商标的注册侵害了自己的在先权,没有明确特指侵害了自己的商号权,但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先权包括商标权以外的所有权利,其中就包括商号权,商评委不能够要求一个企业与商评委一样具备对商标各项权益的精准描述;第三,关于商品是否类似,《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只能参考,不能作为唯一衡量的标准。确定两个商品是否类似,还应该从一般公众认知来考量。两个稻花香的商品,一个是调料,一个是食品,非常容易混淆。第四,判断是否为恶意注册,要看其行为与结果:首先,“稻花香”没有图形,只有文字,注册之前只要一查就知道是否已被人注册,不存在义乌公司申请注册时不知道湖北稻花香商标存在的可能性;另外,从营口中院的证明来看,义乌稻花香通过不法手段取得假判决书伪造驰名商标,是明显的恶意。第三,义乌稻花香自2008年开始,大肆宣扬自己是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在2009年10月份的全国糖酒会上仍在这样宣传。因此,义乌稻花香是恶意注册并使用稻花香商标。

  经过2个小时的审理,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另据了解,假判决书涉及的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某庭长已于今年7月份被检方带走调查。据悉,该案目前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本网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记者 吕卫红)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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