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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专用采访证” 为谁专用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23日14:29
  《广州日报》昨天报道,东莞市起草了一份《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下发到该市各部门、各单位征求意见。

  不知道东莞市有没有把“意见”发给新闻单位去征求意见?不知道他们是否愿意听听新闻从业者对此的意见?

  报道说,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种种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包括发放“专用采访证”等。文件还要求各部门不得阻挠记者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坚决追究责任”。

  对媒体来说,对方能提供采访便利措施,当然最好,但这不是最主要的。文件中最让记者听得进去的是这句话:各部门不得阻挠记者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坚决追究责任”。记者最怕的就是“阻挠”,特别是来自有关部门的“阻挠”。

  但是,“专用采访证”就有点让人看不懂。凡记者都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为什么到了东莞地面上还要有一本“专用采访证”?没有“专用采访证”,全国统一发放的《新闻记者证》到了东莞就不管用了?

  如果“专用采访证”仅仅是表示一种礼遇,一种重视,那也没关系,一张纸,揣在兜里也不影响采访行动。怕的是“专用采访证”成了一种控制或限制手段,若某家媒体的报道不合东莞某领导的口味,明年这张“专用采访证”就不能通过年审了?只要东莞市对下属各部门、各单位下一道命令:凡是没有“专用采访证”的记者前来采访,一律不准接待,哪个单位敢不听?更何况有些怕曝光的单位还求之不得呢。

  “意见”对媒体记者的约束或要求,有的是合理的,如“不得以采访为名进行敲诈、勒索、恐吓、诈骗等。”但这本来就是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有的规定是否合理就难说了,要看具体操作,比如“在突发事件现场不遵守采访秩序、擅闯警戒线的记者,特别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一条中,“采访秩序”就值得说道说道。比如采访突发事件,除了当地政府提供的情况,记者是否可以采访当事人,特别是在某一事件中与政府部门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呢?

  如果“采访秩序”规定不准采访当事人,只准听取和报道有关部门单方面提供的材料,公众的知情权如何保障呢?

  如果听话的、肯“配合”的记者就发给“专用采访证”,不听话的,给我“抹黑”的记者就不发给你“专用采访证”,一张“专用采访证”就能把记者挡在东莞市的大门外,连劳神费力的“阻挠”也省了——一些官员在这种地方是很善于“创新”的。但是,这样一来,记者就不是党和人民的喉舌了,倒成了某个地方或部门的“专用采访人”。(戎国强)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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