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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拟给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引争议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0月23日14:59
  中广网北京10月23日消息(记者周羽)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4时46分报道,近日,广东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亲自指定市委宣传部起草了一份名为《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文件中除了明确规定了种种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之外,还有一条“将为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引起各方争议。

  这份《意见》在第一条例明确规定了“在日常工作中,凡媒体记者前往联系采访事宜,各镇街、各部门核实确认其合法身份后,要以礼相待,实事求是介绍情况,为其开展采访提供便利条件。”这个基本要求。文件中提到,东莞市委宣传部还将给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文件还要求各镇街、各部门不得阻挠记者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坚决追究责任”。

  另外,文件同时也规定了媒体采编人员的一些义务。如在采访前,记者要主动出示采访证件或有关证明,并不得以采访为名进行敲诈、勒索、恐吓、诈骗等。对于对重大会议、活动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在突发事件现场不遵守采访秩序、擅闯警戒线的记者,特别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意见》中的“将给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等规定,许多专家和新闻工作者对此都提出了质疑。根据最新通过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东莞的这一做法明显与国家《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冲突,再次,“对于对重大会议、活动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有专家就认为失实不失实不应该由当地管理部门说了算,而应该由司法部门来判断。对于其中规定的会议、活动主办方享有“刊播前审稿权”,专家认为,与当前形势要求的信息公开和民主法制化进程还有一定距离。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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