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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将听证工伤康复规章 康复期有望停工不停薪

来源:春城晚报
2009年10月24日12:16

  本报讯 (记者 朱咏梅)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职工,在其医疗及康复期间,或将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昨天,记者了解到,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于11月11日召开听证会,就《昆明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昆明市工伤康复费用结算办法(试行)》、《昆明市工伤康复机构评定办法(试行)》和《昆明市工伤康复机构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试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市民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报名信函寄至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昆明市民航路301号517室,邮编:650041),报名传真:0871-3362843;网上报名请登录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kmlss.gov.cn)。报名截止10月28日17时前。

  关键词:康复对象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工伤康复对象:工伤停工留薪期未满但伤情相对稳定,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情形,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本办法实施前鉴已定为1至10级,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关键词:康复待遇

  工伤职工医疗与康复期限之和,等于该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安装器具的,按省里相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负责。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发生的康复费用,由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与协议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的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关键词:康复费用

  康复机构在接收康复病人后,应在3日内提出康复计划。康复计划未通过审核,所发生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康复费用可用于下列支出:医疗康复费,包括康复检查、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职业康复费。

  在康复期间,康复对象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康复对象的一次性生活用品费用;康复对象非因工伤、病或其他合并症、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超出工伤康复期及康复计划的费用;康复对象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协议康复机构检查治疗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等。

  关键词:费用结算

  《昆明市工伤康复费用结算办法(试行)》中规定,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工伤康复费用,由经办机构按费用总额的90%每月拨付给康复机构。其余的10%,年终考核合格的,予以拨付;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扣除。

  工伤康复费用采取“后付制”方式结算,康复机构先行垫付工伤职工康复费用,待康复期终结后或定期与经办机构结算费用。

责任编辑: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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