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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新规:救助基金可垫付车祸抢救费用

来源:法制晚报
2009年10月26日14:09

  公安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新规明年起遇到肇事车未参加交强险、逃逸等情况—— 救助基金可垫付车祸抢救费

  本报讯 (记者王媛媛) 2010年1月1日起,凡遇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况时,救助基金将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今天上午,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日前,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解惑一社会救助基金从哪儿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从交强险的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罚款等。

  解惑二什么情况可以使用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解惑三垫付费用如何计算?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具体金额,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每年3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

责任编辑:邰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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