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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72小时 试行办法明年起实施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26日15:35
  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等日前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其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3种情形可获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在何种情形下,受害人可获得救助资金帮助?《办法》规定了3种具体情形: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该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从交保险的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一般垫付72小时内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规定,对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受害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记者林靖)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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