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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健保制度再出利民新政 逐步加大部分大陆人士医保权益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7日08:54
  特别报道

  台湾全民健保制度一直以来都因覆盖面广、价格低廉而颇有口碑。10月16日,台“卫生署”再次推出惠民政策,部分大陆人士赴台探亲居留4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健保权益

  据台“中央健康保险局”统计数据显示,台湾全民健保实施14年来,已使得原本只有59%的人口享有公、劳、农保,扩大成了全民纳保,截至2009年7月底,参加全民健保的总人数逾2000万人,投保单位有67万余家,共特约医事服务机构18888家,特约率达到92.3%。

  医保制度广受关注

  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这项医疗社会保险制度,以被保险人口投保率高、投保费率低、给付范围广及就医方便而著称

  全民健康保险,一般简称为全民健保或健保,是目前台湾实行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台湾第一个涵盖岛内全体民众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岛内民众真正得到实惠,就医公平性和可及性大大提高、民众满意度较高、医疗保健总支出增长趋于稳定,一直以被保险人口投保率高、投保费率低、给付范围广及就医方便而闻名。

  以往在岛内只有劳工保险(劳保)、农民保险(农保)、军人保险(军保)、公务员保险(公保)等医疗保险,没办法照顾到保险之外的人。因此台湾从1995年3月起,开始实施全民健康保险,主要”法源”依据为“全民健康保险法”,相关“法规”有“全民健康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民健康保险医疗办法”、“全民健康保险经济困难认定办法”等等。全民健保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提供全体民众平等的就医权益,凡是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4个月以上,都必须依“法”参加全民健保;另外,领有台湾地区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士,在台湾居留满4个月,也应该参加健保,但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不受4个月的限制。依“法”参加健保后,就成为被保险人,眷属则应随同被保险人加保。

  保费低廉也是台湾健保医疗的一大特色。健保投保金额采取分级制,根据薪资等级分为10组46等级,每人每月仅需缴付有限的保费,最低一级的保费每月仅需付600元(新台币,下同),最高一级每月缴5400元,即可享受全方位的医疗服务及保障。现行法令规定雇主每月为员工负担健保费为60%,员工与眷属自付30%,当局负担10%。同时,全民健保把民众区分为六类保险对象,并根据民众经济能力,划分不同的健保保险费负担比例,有钱的人自己多负担健保保险费,没钱的人少负担甚或不负担保险费。弱势民众的健保费用百分之百由政府付给,目的在于照顾中低收入的贫苦民众。

  台湾健保制度虽然保费低廉,但给付范围广且就医非常方便,堪称价廉物美。它主要的精神是“大病看大医院,小病看诊所”,为了适度抑制看病浮滥的情况,健保制度设计了部分负担费用制度,任何人看病,除了支付挂号费外,病人还须分摊部分医疗费用。但不论民众投保的组别属于哪一组,交的保险费尽管不同,去大医院或小诊所受到的医疗服务全都一样,一视同仁;而且就医便利,医院、诊所到处都是,自己可以选择在哪里就诊,无须医生指定。正因如此,健保制度在台湾民众心目中口碑颇佳,实施14年以来,岛内民众对于健保的满意度,历年均维持在70%左右,最高峰时达到78.5%。

  规定惠及大陆居民

  鉴于海峡两岸往来及通婚频繁,为配合松绑两岸政策,台当局健保部门规定,从在台居留满4个月之日起,可以眷属身份依附被保险人投保,享有健保权益

  台“全民健康保险法”第10条规定:“非台湾地区籍人士,取得居留证明文件者,应自在台居留满四个月之日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台“移民署”许可发给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即为“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第16条所称的“经本保险主管机关认定得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之证明文件”。随着海峡两岸往来及通婚频繁,台当局健保部门也逐步放宽大陆人士包括赴台探亲者的健保权益。“台湾地区与大陆居民关系条例”在2003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后,“内政部”在2004年3月1日配合修正“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为“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及“大陆居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放宽大陆配偶在台停留、居留的条件及期限,并将原连续居留的规范去除。台“移民署”也在同年5月17日公告称,大陆配偶以团聚、依亲居留及长期居留等入出境许可证是全民健保的居留证明文件。

  之后,大陆人士在岛内参加健保,其出入境的处理原则与在台取得居留证明文件的外籍人士相同。大陆人士持单次入出境证者参加健保后,其离境再持新证件入境,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10条第2项规定办理(即合法之受雇者,自受雇日起参加健保;无职业者或以眷属身份投保者,自在台居留满四个月时起,参加健保)。而持多次入出境证的大陆人士,如有出、入境情形,依据“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第36条及38条规定,得选择办理停、复保。同时,因为持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多次入出境证赴台的大陆配偶,因其居留证的有效期间内,均可自由入出境而不丧失其居留资格,而持有团聚事由多次入出境证者,因每次在台停留期限放宽为6个月,且每次可再延长6个月,总停留期限为2年,已属长期停留的状况。依岛内现行“健保法”规定,大陆配偶持有团聚、依亲居留及长期居留事由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在台湾地区居留满4个月起,应一律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但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不受在台居住满4个月的限制,自受雇之日起在工作单位参加全民健康保险。另外,以产业科技研究、学术科技研究、探亲(情形一),即依“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份人员进入大陆许可办法”规定不得进入大陆探亲、探病或奔丧的台湾地区公务员,其在大陆的三亲等内血亲即探亲(情形二),即依两岸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企业内部调动等事由申领的入出境许可证,也比照上述相关规定投保、退保、停保、复保。

  为了配合马英九松绑两岸政策,台当局健保部门再次放宽大陆人士的健保权益。2009年8月25日,“移民署”许可发给赴台投资经营管理或陪同赴台的人士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并经“行政院卫生署”的公告为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之证明文件。健保部门为配合此项措施,也放宽了以投资经营管理或陪同赴台等事由申请赴台的大陆人士参加全民健康保险,自取得上述证件在台居留满4个月之日起,应至居留地之乡(镇、市、区)公所,办理参加全民健康保险,投资经营管理事由申请赴台的大陆人士,若成为在台湾地区设立的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之负责人,则应以雇主身份投保。今年6月8日,台“内政部”修正“大陆居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部分条文,规定大陆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探亲:其在台湾地区有2亲等内血亲且设有户籍(情形三);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人民,其在台湾地区有3亲等内血亲(情形四);其子女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且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长期居留或该子女经许可赴台团聚,并怀孕7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2个月未满(情形五)。“移民署”许可发给注记事由为探亲(三)、探亲(四)、探亲(五)的人士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并经“卫生署”2009年10月1日公告为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之证明文件。健保部门同时规定,自取得上述证件在台居留满4个月之日起,应以眷属身分依附被保险人投保,享有健保权益。如上述证件为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办理投保后出境,该证即失效,应办理退保;但重新出入境后,取得符合投保资格之居留证明文件者,仍须居留满4个月才能再投保。

  林其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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