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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艾滋女”事件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27日09:02
  法学专家:公权力介入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今天(26日)从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获悉,该院正密切关注日前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艾滋女”事件,容城县检察院也于今日依法介入事件调查。

  连日来,网上一条内容为“河北容城"艾滋病女"与279名"嫖客"发生关系”的帖子迅速被众多境内外网站转载,并同时公布了279个所谓“性接触者”的电话号码。据了解,“艾滋女”闫德利和家人已于10月18日向容城警方报案。10月18日至19日,在闫德利的要求下,容城县疾病控制中心、保定市疾病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先后三次为其进行血液检测,检查结果均为HIV抗体阴性。10月19日,容城警方成立专案组,对该案立案侦查。10月21日,炮制此事件的杨某因涉嫌诽谤罪被容城警方刑事拘留。

  对于本案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这就像开着飞机撒传单,手段非常恶劣。”洪道德教授用这个比喻来形容杨某通过网络诽谤他人的行为,“所以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比较大的,完全符合刑法对于诽谤罪"情节严重"的界定。杨某以在被害人闫德利所在村镇及互联网上散布不雅照片以及视频图像等手段,捏造虚构事实从而达到公然侮辱诽谤被害人,贬损被害人人格、名誉的目的,不论其动机是什么,其行为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刑法,单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诽谤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不够的。”

  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通常是经由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而非公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身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自诉,再经由法院判决。

  “但有两个例外。一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二是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对于警方以诽谤罪立案侦查的做法,洪道德认为合理合法。他解释说,刑法中对诽谤罪的规定,一种是情节“一般严重”,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另一种是情节“特别严重”,可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本案中,杨某冒用闫德利的名义,在网络上声称自己是卖淫女,感染了艾滋病,并公布279名所谓“性接触者”的电话号码,不仅侵犯了闫德利的名誉权,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很明显,杨某的行为已经属于“特别严重”的范畴,“公权力介入该案,不管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杨某故意散布不雅照片的行为是否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洪道德表示,“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杨某的行为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二是不雅照片是否被鉴定为淫秽物品。”

  据记者了解,目前警方正在对此案进一步侦查取证,保定市检察院密切关注该案,容城县检察院已于今日依法介入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吴晓杰)

  独家专访:

  连日来记者几经辗转终于采访到了闫德利本人,以及她的家人、邻居,还原了一个真实的闫德利。而当地公安机关初步调查结果也让这起事件的真相浮出水面——这一事件是他人故意报复、诽谤。然而,真相背后折射出的诸多问题尤为值得人们反思。

  法治观察:

  新华网北京10月21日电(任沁沁雷娟丽)北京西南100余公里处的河北省容城县贾光村--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村庄;在这里出生长大的闫德利--一个也许同样再普通不过的30岁女子,最近始料不及地在互联网上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艾滋女”事件就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此外,近日出现在网络上的《南邮已婚女教师勾引班上男生,导致怀孕并堕胎》的“热帖”,曝光了当事人全部个人信息和“偷情过程”,这也让一些网民心生疑虑。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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