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在全国率先实行 燃气事故保险
本报株洲讯 从11月1日起,株洲市将在全国率先实行燃气事故保险。
根据《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暂行规定》,燃气事故居民用户综合保险费为:管道燃气用户以户为单位6元/年;瓶装燃气用户以瓶为单位,YSP15型、10型、5型为0.5元/瓶,YSP50型2元/瓶。居民用户燃气事故企业责任险为: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两家特许经营企业按责任险总额不低于400万元标准缴纳保险费。综合险保险费从今年11月1日开始收取,以年为跨度。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为25万元,每户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为5万元。燃气事故居民用户综合险为:每次事故每人意外伤害赔偿标准为15万元,意外医疗为11万元,每户财产损失为10万元。其中意外医疗费用为免赔100元后按90%比例赔付,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每案绝对免赔额为300元。
参加燃气事故保险居民用户,在发生燃气事故后可依据保险合同规定情形,其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暂行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事故调查组认定,为主观恶意破坏燃气设施或者自杀引发燃气事故所造成的当事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不在赔付之列,并将依法追究事故当事人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记者王兴夏 实习生邓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