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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忧钱要回就得还债 胜诉在望“包工头”撤诉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27日11:46
  一名包工头因工程款纠纷将某汽配公司告到法院讨要欠款,就在其即将胜诉之时,却突然撤诉。原来,该名包工头此前因欠一名代理商的材料款,被法院判决还款但至今未还。一旦他要回某汽配公司的工程欠款,其中一大半要支付欠代理商的材料款。为躲避法院执行,他决定不要到手的工程款。近日,该名包工头的债主代理商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汽配公司将应当支付给包工头的工程款直接给自己,从而讨回执行款。

  今年36岁的陈余宁(化名)是我市一名建筑公司的包工头。去年3月,陈余宁因工程需要从代理商潘某处购买了17万元的水泥等建筑材料。一星期后,潘某就按时交付了全部建筑材料,但陈余宁在支付了订金2万元后,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的货款。无奈之下,潘某将陈余宁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货款及相应利息。今年3月,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余宁没有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陈余宁的账户上根本没有钱,他所居住的三室一厅的房子和开的轿车都登记在其父亲名下。因陈余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潘某拿着一纸判决书,却讨不回欠款。

  就在潘某倍感无望之时,陈余宁却意外地出现在法院。原来,一家汽配公司欠了陈余宁24万元的工程款未支付。陈余宁为此告到法院追讨欠款。

  庭审中,陈余宁提供的证据充分,汽配公司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眼看这场官司就要以陈余宁获胜结案。但就在这时,陈余宁突然到法院要求撤诉。

  “陈余宁的"意外之举"就是为了躲避债务。”此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一旦陈余宁胜诉,要回这24万元,其中的一大半要支付给潘某。因此,他很可能私下与汽配公司达成了协议,庭外解决这笔欠款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原告方有选择撤诉的权利,法院也无权阻止陈余宁撤诉。但若此案以撤诉结案,那潘某的欠款也就无法讨回。这时,法官为潘某支了一招,由潘某作为原告向汽配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汽配公司将应当支付给陈余宁的工程款直接给自己。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符合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并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由汽配公司代为清偿陈余宁所欠潘某借款及利息18万余元。

  何为债权人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债权人代位权必须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行使。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在本案中,潘某和陈余宁、陈余宁与汽配公司的官司都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法》。陈余宁作为潘某一案的债务人,既不履行此案的生效判决,又故意撤回对汽配公司的工程款诉讼,其目的就是逃避还款,导致潘某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陈余宁的行为可以认定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时,潘某行使代位权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持。(朱晓露) (来源:南京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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