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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背景:关于代表名额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27日13:20
  1953年选举法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1226名。邓小平同志在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于代表的名额,是“依据这样两个原则来拟定的,即:(一)它必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具有工作能力的国家政权机关,既便于召集会议,又便于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二)它必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既须有相当于社会各民主阶级地位和有相当于各民族或种族地位的代表,又须注意到代表的地区性”。

  一、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均不超过1226名。1963年工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议》,突破了选举法的规定,将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扩大至3040名。其理由:一是当初确定全国人大代表为1226名,是受会场(中南海怀仁堂) 限制,现在有了人民大会堂,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二是我国人口众多,代表人物也很多,特别是在大跃进中涌现出大批积极分,子和模范人物,以及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些需要连任,需要扩大代表名额。这样,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确定为2885名,五届为3497名。

  1979年修订选举法时,仅对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做了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五百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 同时,对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原则作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自行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彭真同志说:“制定选举法时曾经提出过这个问题, 当时意见不大一致,因此,对代表名额没有作具体规定。多少为好?经验证明,代表人数太多了,并不便于代表们充分讨论和决定问题,我倾向于代表大会人数不要太多,既要包括各方面的代表,又要便于开会讨论、决定问题才好。代表人数过多, 因为时间的限制,不可能都畅所欲言,不便召开讨论,甚至小组会上都不能比较普遍地发言,形式上看起来很民主,实际上并不一定能充分发扬民主。”1994年顾昂然同志在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也说:“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时,曾经提出过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方案,由于各地方意见很不一致,选举法仅对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做了具体规定,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没有具体规定,只对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作了规定。”这就赋予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较大的权力。

  1986年修改选举法,在维持1979年选举法关于确定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规定的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此后,每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人数均为2980名左右。

  1995年修改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顾昂然同志在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于1986年提出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方案》,下发各地参照执行。总的看,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比过去都有所减少,有些地方是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的,实践表明1986年方案是适当的。”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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