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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拟规定城乡同比例选举 完善直选相关程序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9年10月28日02:53

  选举法拟规定城乡同比例选举

  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赵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选举法》一项即将实现的修改,将朝着这个目标迈出重要一步。

  作为我国基本法律之一的《选举法》,其最新的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明确废止一直以来颇受关注的“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条款。

  昨天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做关于《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修法客观条件已具备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对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的《选举法》中备受争议的“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条款。该条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草案》消除了一直以来选举法实施过程中事实上的不平等,此次修改非常重要。”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认为。

  任进认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原则的确立,体现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落实了《选举法》的平等原则;其次,落实了十七大精神,有利于落实城乡选民更好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第三,将此前一些地方探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全国统一做法,维护了法制统一;第四,农民代表的增加,更好地体现了我国基本国情。

  “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逐步被打破,也具备了实行相同比例选举的条件。”任进认为。

  我国现行《选举法》最早应追溯到1953年,当时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当时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直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1979年该法首次修订时,规定选举全国,省、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大代表时,该比例分别为8∶1、5∶1、4∶1。

  该规定实施了16年至1995年,该法再度修订时,该比例统一修改为4∶1。

  此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修改纳入今年立法计划。

  李适时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从2008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研究该法修改,今年5月份,该委和常委会办公厅、中组部等方面共同组成调研组,到广东、河南等8个省(区、市)进行调研,重点听取了对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问题的意见等。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一致认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十分必要。”李适时表示,该原则确定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是可行的。

  李适时认为,做出该规定,总的要求在于保障选举权行使过程中的公民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等原则。

  完善直接选举相关程序

  此次修法还涉及其他一些条款。李适时在上述报告中表示,一些地方指出,为了保障投票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利,应当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由此,《草案》针对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问题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老弱病残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任进认为,这一规定的增加,有利于保障落实选民的选举权,加强对选举过程的管理,并规避贿选等问题。

  《草案》还要求,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就选举方式,1953年《选举法》确立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1979年《选举法》在继续实行该原则的同时,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这一原则坚持至今。有法学专家认为,该原则由我国现实国情所决定,它有利于公民更好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关于选举机构”一章内容作为该法的第二章,主要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做出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增加死亡赔偿“一揽子规定”

  国家赔偿法草案有望通过

  赵杰

  已经历两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时增加了针对死亡赔偿的“一揽子规定”,被认为是对此前社会上“同命不同价”的通俗说法作出了法学意义上的正式回应。

  在昨天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在其所作的《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表示,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死亡赔偿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草案》应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

  因此,接受三审的《草案》增加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样一来,近年来围绕社会上一些事故中“同命不同价”的争论即宣告结束。相应的,一些法规也将会随之作出调整。

  有律师认为,造成“同命不同价”说法的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正是该规定导致了在具体操作中的不同标准。

  除了增加“一揽子规定”,《草案》还针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的有关问题增加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说,有的常委委员、法院和专家提出,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草案》应当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因此,《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草案》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另外,《草案》还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当天接受三审的法律草案还有此前备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在针对该草案作报告时建议,如果此次审议意见比较一致,作进一步修改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立法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

  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将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中国国家能源供给安全。

  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和城乡建设不断加快,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与土地规划、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产生了一定矛盾,管道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遇到了打孔盗油盗气等行为的危害。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管理体制、管道的规划与建设、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措施、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等做出了规定。

  为保障管道安全运行,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理管道事故,草案明确了管道企业必须制定并实施管道保护技术标准和岗位操作规程。

  草案规定禁止各类直接危害管道的行为,如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破坏管道,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行为。

  草案对危害管道的不同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严重危害管道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行为也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罚款、处分等惩罚措施。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对油气资源需求的快速增长,干线管道总长度迅速增加。国际原油管道陆续建成后,中国干线管道将形成跨国境、跨区域的输油气干线管网。(综合新华社)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部分议程

  资料来源:本报整理

  ●继续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

  ●继续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

  ●继续审议海岛保护法草案

  ●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首次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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