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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府认错受行政法界正面评价 但专家指出 行政问责也在考验政府公信力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8日08:39
  10月26日下午4点,张晖(原化名张军)工作的公司门口,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队长刘建强带着律师来给张晖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书,张晖在回执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记者看到决定书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大队决定:撤销本大队2009年9月14日作出的NO.22009029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和《代收罚没款收据》原件到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财务结算中心(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555号809室)办理罚没款退款手续。

  “折腾了一个半月,张晖的清白终于从行政执法层面被洗清。一张行政决定书,换回了我做人的勇气和对上海市政府最终还是为民做主的信任。”张晖感慨。

  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就是政府公信力,是政府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

  回到北京,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的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对每一起公共事件的处理,都是对政府执行力的检验;每一起事件当中的政府作为与表现,都决定着公信力的耗损或积累。钓鱼式执法虽然出现了,但上海市政府敢于承认问题、直面问题,并依法解决问题,这就是政府公信力的根本所在。

  北京大学的姜明安教授告诉《法制日报》

  记者,行政问责制是以责任为核心,将权力与责任挂钩,对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是“制度反腐”的“刚性”保障。目前,建立行政问责制仍处在探索中,但是,上海市政府只要把握好几个环节,还是可以让民众满意的。一是要确定这件事的问责对象、性质和范围;二是要把握好问责方式;三是建立一个合理的问责程序;四是要合理定位问责的尺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上海市政府的积极做法说明上海市政府还是有公信力的。但不能否认,钓鱼式执法是对上海政府公信力的重创,该事件水落石出之后,应该进入行政问责环节,这虽然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自我问责,但公众还是期待一个清晰明确的法律责任追究,这样一个过程和结果也在考验着政府的公信力。”

  据记者了解,行政问责属于行政处理措施,是行政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行政问责追究、党纪政纪追究、法律追究,构成了三位一体、依次递进的责任追究体系。行政问责制与党纪政纪追究、法律追究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解决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既不违纪又不违法,但履职不良的问题,规范党纪政纪、法律监督范围之外的行政行为,重点侧重于对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或不当作为的监督。

  “行政问责忌讳一旦出现问题,就以集体名义承担,规避责任。”王敬波说,所以当地政府要想维护自己的公信力,必须细化责任追究,以正视听。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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