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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骗走储户4万元 银行被判全责(图)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2009年10月28日16:16
储户在ATM机上存取款,安全该如何保障?本报记者 任昌浩 摄
储户在ATM机上存取款,安全该如何保障?本报记者 任昌浩 摄

  银行该不该为“ATM骗局”担责

  一储户被“温馨提示”骗走4万多元,法院二审判银行全额赔偿

  王某在烟台一家银行自助取款机(ATM机)上取款时,出现故障,随后按照该机上贴着的"温馨提示",继续操作后被骗4万多元,王某发现后立即报案。银行是否应为王某的损失买单?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银行全额赔偿王某损失。

  “温馨提示”骗走4万多元

  2007年10月17日6时许,王某来到烟台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该自动取款机无法出钞,正疑惑时,王某看见该机上方贴着一张标有“银联”字样的“温馨提示”,便按照提示内容与“客服”取得联系。“客服”电话接通后,王某按照通话提示,在自动取款机上进行操作。操作完成之后,王某再次查询账款时突然发现,储蓄卡内少了4万多元存款。王某当即意识到被骗,便立即报案。

  接到报案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之后便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做相关记录。上午8点左右,公安人员与王某又赶回该银行。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公安人员的要求对该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出钞口被异物堵住。随后查询王某账户发现,其4万多元账款被转到柳州一账户内。

  公安人员当即要求对该账户予以查封冻结,而银行工作人员以公安人员未出具书面冻结通知书为由拒绝查封。由于时间紧急,公安人员要求先对账户进行冻结,相关手续随后补上,银行工作人员才勉强同意冻结账户。双方先后交涉近半个多小时,而4万多元账款在此期间已被人取走,无法追回。事后,王某在与银行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4万余元。

  [一审败诉]银行不需为此买单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银行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其工作人员在同意冻结第三方账户后,因业务不熟练未能及时冻结账户,导致账款被取走,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在法庭上,银行方面提供的自助提款机画面截图显示,该机在使用过程中多次显示安全提示,告诫客户不要轻信自助提款机周围张贴的任何公告。且有证人作证,在使用该自助取款机时,能看到安全提示。由此,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已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银行必须在接到有关执法机关的冻结存款通知书后,才能冻结相关账户,而银行至今未收到冻结账户的通知书。由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在同意冻结账户后,因业务不熟练未能及时冻结账户,而导致账款被取走。故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胜诉]银行赔偿全部损失

  王某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在审理时认为,银行设置自动取款机24小时受理业务,就应对自动取款机负安全监管义务,使之处在正常运营状态。而王某的被骗充分说明银行对自动取款机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纰漏。

  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此后果也有过错。但王某发现卡内账款被划走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案。如果银行的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公安干警工作,及时将涉案款项冻结,就会避免损失发生。银行的工作人员按正常程序要求出示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在公安干警答应以后补上时,才同意冻结。而在操作过程中因业务不熟练,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半个小时的取款时间将王某的款项取走。银行在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因客观原因未能冻结该款的情况下,对造成李某的款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银行赔偿王某全部经济损失4万多元。

  [律师观点]银行补救是问题关键

  27日上午,记者联系到原告王某的律师,他在谈到此案时认为,两次判决结果之所以完全相反,是由于法院对相关情况的理解不同,目前对银行交易安全方面的一些界定相对模糊。

  一审时法院忽视了公安机关的证明,仅认为公安机关未提供冻结账户的书面通知,所以银行未能及时冻结账户,对账款被取走就无需承担责任。其实当时发现王某的4万元账款被转到柳州一账户时,这笔款项还没有脱离银行的控制,只要银行及时冻结账户,就可避免损失的发生。所以银行操作不及时才导致了补救失败,也正是导致4万元被取走的直接原因。(本报记者 胡媛媛 本报通讯员 栾建伟 曲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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