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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长:坚决查办司法不公背后渎职犯罪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9年10月29日07:48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邹伟、黄小希)“司法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社会影响尤为恶劣,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时说。

  曹建明在报告中说,今年2月“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派出工作组,指导当地检察机关在较短时间内查清案情,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4月,又与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对社会关注的“牢头狱霸”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监管人员严重失职渎职、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严肃查处。

  “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的要求,坚持把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在报告中,曹建明用这样的话语表达了查办此类渎职犯罪的决心。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刑罚执行中以钱抵刑和“前门进、后门出”等突出问题,曹建明说,结合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和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活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私放在押人员等犯罪案件258件。

  此外,曹建明还表示,检察机关把监督纠正诉讼中的违法情况与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注意透过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等现象特别是冤错案件,深挖严查背后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共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7857人。

  同时,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加大责任倒查力度。“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60件反映司法不公的重点信访案件进行责任倒查,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42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曹建明说。

  专项查办工作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驾护航”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邹伟、黄小希)针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涉农职务犯罪等,检察机关近年来着力加强专项查办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说,检察机关坚持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紧紧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集中查办严重渎职犯罪。

  “一些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严重失职渎职,是造成制假售假、偷税骗税等经济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曹建明说,检察机关从2005年8月至2006年底开展集中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把对市场经济破坏大、对国家利益危害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作为查办重点,深入排查线索,集中力量攻坚,共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市场主体利益的渎职犯罪案件5841件。

  曹建明在报告中说,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从2008年4月起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侦查破坏土地、森林、矿产、水电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4599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督办了云南省阳宗海特大水污染事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2.4万余亩国家重点公益林被毁事件等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

  曹建明在报告中还介绍了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情况。这一专项工作从2008年5月起开展,各级检察机关主动走访有关部门,调研了解“三农”政策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办案工作。以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农村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和林权制度改革等领域和环节为重点,立案侦查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发展、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27件。

  近年来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万余件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邹伟、黄小希)2005年至今年6月,我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202件38754人,已侦结提起公诉17943件23308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97.4亿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时作出上述表示。

  曹建明说,在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有重大案件8387件、特大案件4381件,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96人,其中有厅局级47人、省部级5人。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曹建明说,2005年以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力度,努力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曹建明从五个方面介绍了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并分析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他表示,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恪尽职守,锐意进取,不断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高检:严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人权犯罪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邹伟、黄小希)“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中说。

  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近年来,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检察机关进行了严肃查办。

  曹建明说,近年来,检察机关重点加强对司法活动中侵犯人权现象的监督,严肃查办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案件1062件1586人;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件,以及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案件1266件2186人。

  此外,曹建明还表示,为保证换届选举活动依法顺利进行,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检察机关严肃查办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69件111人。

  最高检:突出查办民生领域渎职犯罪 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邹伟、黄小希)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违规使用社保基金案,郑筱庾受贿、玩忽职守导致药品市场管理混乱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查办或督办了一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促进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时说,检察机关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查办民生领域渎职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包括:发生在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社会保障、企业改制、抢险救灾、就业就学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其他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

  针对一些地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况,曹建明表示,检察机关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建立了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的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直接介入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溃坝、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垮塌、广东省深圳市舞王俱乐部火灾等38起特大事故的调查,检察机关从中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64人。”曹建明说。

  曹建明在报告中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共依法介入7982起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立案侦查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违规生产等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923人。

  高检:严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人权犯罪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邹伟、黄小希)“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28日,国家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中说。

  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近年来,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检察机关进行了严肃查办。

  曹建明指出,近年来,检察机关重点加强对司法活动中侵犯人权现象的监督,严肃查办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案件1062件1586人。

  “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件,以及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案件1266件2186人。”曹建明说。

  此外,为保证换届选举活动依法顺利进行,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检察机关严肃查办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69件111人。

  最高检: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法定刑偏低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邹伟、黄小希)“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备。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认识不一致;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法定刑偏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不足,影响了对一些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时作出以上表述。

  曹建明说,在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除了渎职犯罪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备之外,检察机关面临的实际困难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由于这类犯罪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涉及环节较多,责任相对分散,容易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通过公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较少。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认为只要不谋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有的法外说情、偏袒庇护,人为设置障碍。二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有的执法不透明,检察机关难以从中发现和调查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有的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往往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追究。三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问题突出,难以起到惩治和警示作用。

  曹建明建议,一是完善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对一些严重犯罪适当提高法定刑,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规范免刑、缓刑的适用,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二是加强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和协调,指导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重大问题,促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依法处理。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保证犯罪行为依法受到追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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